关于开展查处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 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驾乘人员安全意识,遏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态势,切实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事故死亡率,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助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即日起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七)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及其他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存在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的,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9分。(二)无证驾驶、准驾不符的,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三)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罚款200元;违法载人的,罚款100元。(四)驾驶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证记1分,罚款200元,暂扣车辆至违法行为消除后予以放行;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元。(六)违法加装遮阳伞的,收缴加装的非法设施,罚款200元。(七)不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的,记6分,罚款200元。(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记12分,罚款2000元;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1.违法行为人涉及快递、外卖等行业的同时抄告企业及主管部门;2.对驾驶人、乘车人违法频发的企业,由主管部门采取约谈、曝光等方式,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除依法处罚外,将抄告所属单位。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系好安全带,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员在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做到守法规、人有证、车有牌、戴头盔、限两人、靠右行;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载、不占道行驶、不接打手机、佩戴好安全头盔安全文明出行。
初审:周鹏鸿
复审:廖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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