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垌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和控制
耕地种植用途的通告
金垌镇的广大群众朋友们:耕地是粮食的命脉,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就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撂荒和耕地用途管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出耕地既要保数量、又要保质量。我镇耕地数量少,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防止耕地撂荒、控制耕地种植用途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的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四)《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撂荒。撂荒耕地的,发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恢复耕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五)《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茂府办函〔2023〕3号)规定,撂荒耕地两年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二、严格控制耕地种植用途,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的依据(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二)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号)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应重点用于稻谷、玉米和薯类等粮食作物生产,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已租用且已经造林的耕地,以及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要逐步有序退出已租用造林或育苗的耕地。(四)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办〔2021〕11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朋友们,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是我们赖以生存的保证。让我们切实履行维护耕地种粮属性的义务,共同守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千方百计搞好撂荒耕地复耕复种,不误农时,落实耕地种植用途,种满种足责任田,管护好“口粮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 信宜市金垌镇人民政府2023年3月1日来源:信宜市金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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