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有效防止擅自砍伐公路树木和未经许可挖掘公路等违法行为,信宜市交通运输局在局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路政监管工作会议,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信宜供电局等单位相关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围绕茂名市相关地区擅自砍伐矮化公路防护树事件开展警示教育,深入研判分析了我市目前存在的擅自砍伐公路树木和涉路施工问题情况,并认真解读学习了公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指出,公路属公共资产资源,是群众出行、客货运输的重要通道,涉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加强监管执法,严禁涉路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公路质量和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会议就如何加强擅自砍伐公路树木、挖掘公路等涉路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进行了研究,要求:一是要依法开展涉路活动。要以案为鉴,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依法实施涉路施工和砍伐公路树木,严格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未经审批许可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涉路施工和砍伐公路树木;二是加强排查整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所管辖行业系统排查,发现存在涉路违法行为的,要责令立即整改纠正,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扩大影响;三是要加强巡查监管。常态化开展交通路政巡查、公路养护巡查、路产路权管理、交通执法监管,有针对性地加大频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涉路违法行为;四是要强化协调联动。交通公路、公安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建立快速响应的部门查处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查处擅自砍伐公路树木、挖掘公路等涉路违法行为,共同管好护好公路设施和公路树木;五是要加强宣传教育。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大对社会面的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广大市民对公路管理的认识,有效营造爱路护路护树的良好氛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行业系统涉路施工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案件警示教育,促使施工单位和个人遵章守法、依法施工,从源头上严控涉路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公路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审:周鹏鸿 复审:廖洪波 终审:何非凡 【图文版权所有,转载需注明来源】 来源:信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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