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6 月 2 7 日,化州市中垌镇塘村村塘村经济合作社的一名在化州市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打工的村民在村微信群发出了一张图片,内容是:《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的公告,化州市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位于化州市中垌镇塘村村民委员会矮子岭,面积1124.77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该宗地已解决ZF或ZF部门原因的影响,符合开动工建设要求。根据《闲置上地处置办法》的要求,化州市中垌镇人民ZF于2023年6月27日将该宗地实际交付给化州市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化州市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接受, 交地方:落款是化州市中垌镇人民ZF。
得悉此消息,社长柯化超和村民感到非常震惊,经过一番打听才知道这块土地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声息地被化州市人民ZF征收、拍卖,并通过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给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想到化州市人民ZF竟然做出这种违背群众意愿且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全体村民无不义愤填膺!
根据相关批复文件以及化州市人民ZF化府公〔2013〕19 号《化州市人民ZF关于化州市中垌镇2011 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化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化国土资公告 (2013)019号《关于化州市中垌镇2011 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征地红线图,涉及征收的化州市中垌镇塘村村塘村经济合作社位于“矮仔岭”土地3 亩(其中:早地0.5 亩、林地 2.5亩),土地各项补偿费用总额41827.5元;涉及征收的“趟耙岭”的 土地2 . 2746 亩(其中:旱0 . 7915 亩、林地0 .949 亩、建设用地 0.5341 亩),土地各项补偿费用总额为30483元,并将实际属于塘村经济合作社的2.2746亩登记在坦东村民小组名下。
化州市人民ZF在本批次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不公开,没有在征地前进行召开过村民小组大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否同意征收“堂耙岭、矮仔岭”的土地;针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也没有召开过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或户主代表会议制定塘村村民小组是否同意征收土地补偿方案或形成一个村民会议的决定;在报批前没有发布预征土地公告,未有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没有履行告知听证的义务,因此,化府公[2013]19 号《化州市人民ZF关于化州市中垌镇2011 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化国土资公告〔2013〕019 号《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化州市中垌镇2011 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ZF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人民ZF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按照 “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ZF是征地实施主 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严格履行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 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但是,化州市人民ZF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以任何形式张贴拟
征收土地公告或批后两公告,老百姓亳不知情,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以及《ZF信息公开条例》第21、23、24条的规定,那么该土地征收的属于ZF主动公开的信息,而且要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ZF门 户网站或者依托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利用统一的ZF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ZF信息。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相关规定: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塘村村民从来没有见过粤国土资(建)字〔2012〕1128 号以及茂国土 资复[2013]6号的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更未见过化府公[2013]19 号《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以及化国土资[2013]19 号 《征地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化州市人民ZF的征地行为已经剥夺了被 征地人的知情权、参议权、确认权、听证权、监督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在 征收土地过程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对此,塘村村民对征地的批复以及征地两公告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化州市人民ZF在本次征收塘村村集体位于“堂耙岭、矮仔岭”土地过程当中,没有履行告知和签字确认等程序,那么这个〔2012〕1128 号和〔2013〕6号征地批文以及〔2013〕19 号和〔2013〕019 号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做出来了,到底是如何做出来的?这里面有其无可告人“骗取批准”的目的,应予以深究!
化州市人民ZF首先对外宣称以征收涉案土地的用途是修路架桥为借口。但是,根据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2011年12 月 2 6 日化国土资〔用地〕示字[2012]042 号《关于化州市中垌镇2011 年度第九批次 城镇建设用的请示》是“为了解决中垌镇灾后安置用地”,当化州市人民 ZF以解决灾后安置用地的名义“骗取省人民ZF获得征地批复”后,擅 自又改变了“灾后安置地”的用途而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出让。那么是规划 调整为建设用地?还是已经办理了农转用的一个批准手续?相关的合法性 文件又在哪里?而且化州市人民ZF还将土地以招、拍、挂的名义出让给 化州市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分割转让而牟利,真是富了官商、穷了百 姓!征收我们老百姓的土地每平方米仅是16.30元,再倒卖给群众建房的 土地每平方七、八千元,这个合法的文件和法律依据和供地方案在哪里?这简直就是变相倒卖土地使用权。
先补偿、后征收,是法定征收土地永不改变的原则。化州市人民ZF在2011 年度第九批次征收原告集体土地过程中,从征地两公告作出之日起 至今时隔十几年之久,村民没有获得任何补偿和安置,那么“无补偿则无征收”,涉案原告的集体土地性质未改变。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发[2004]28 号, 第十九条,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二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 用地行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因此,2011 年度第九批次征地批复:广 东省国土资厅2012 年 1 2 月5日作出的粤国土资(建)字[2012] 1128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化州市中垌镇2011 年度第九批次城镇 建设用地的批复》至2014 年12月12日有效期已届满。茂名市国土资 源局文件2013年1月9日作出的茂国土资复[2013]6号《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化州市中垌镇2011 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至2015年1月9日已满两年。化州市人民ZF在批复期限届满两年内,没 有实施对位于“堂耙岭、矮仔岭”的土地进行征收补偿和用地、没有支付 征地各项费用给原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事实从时间可以确定。因此, 塘村两地块尚未被实际征收,粤国土资(建)字(2012)1128号以及茂 国土资复[2013]6号批复已经自动失效;化府公〔2013〕19号征收土 地方案公告以及化国土资公告[2013]019 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也随着批复文件无效而作废。塘村经济合作社有拒绝交地或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的权利。
综上所述,化州市人民ZF在2012 年12月获得征地批文后,没有实 施具体征收土地、没有以任何方式供地和用地、根据征地批复文件以及征 地两公告、以及招、拍、挂出让土地的时间可以确定。化州市人民ZF实施履行的时间是2023 年,批文早已自动失效。不论是粤国土资(建)字[2012]1128 号批复、或者是茂国土资[2013〕6 号批复的内容都是笼统的。该批复内容只有同意化州市将中垌镇塘村村委会、中垌居委会、马路头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516 公顷(耕地0 .947 公顷、林地 0.229 公顷、养殖水面0.3391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村集体建设 用地0.0356公顷(合计1.5516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 地手续: 但没有细化到具体征收那个村民小组位于哪个地方的土地,面积、 四至界址不清, 不能说明化州市人民ZF征地两公告与征地批复文件具有 关联性。征地批复不能作为被合法征收的依据。位于堂耙岭、矮仔岭的土 地时,没有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四、五、七、九条的法定程序征收,却是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省级人民ZF批准, 而且也未按照粤国土资(建)字[2012] 1128号的批复第三款规定去执行,未依法发布征地公告, 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同时还违反了 国土资厅发[2014] 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千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门题的通知〉〉规定, 因此,化府公[2013] 19号城镇建设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化国上资公告[2013] 019号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均未履行告知义务和签字确认,征地和出让土地行; 为严重违法。
化州市中垌镇塘村村塘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柯化超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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