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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户提出的三个主要合理诉求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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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高凉红豆 于 2024-5-29 17:41 编辑

关于我户合理诉求的补充说明



高州市潘州街道办、高州市自然资源局:
    我户提出的三个主要诉求,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原则,且敢于向各级党委、政府等部门公开,希望得到支持。为更好地解决我户合理诉求,排除干扰,现就我户提出的合理诉求作补充说明。
    一、1993年坡耀一、二队村干部就开始合伙背后算计我刘国强,偷偷以我刘国强名义申请到160平方米宅基地私分建房。(证据1)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坡耀村干部就依权仗势疯狂大量私批侵吞集体宅基地(其每个家庭成员都能申请到一份宅基地,甚至一人能申请多份)。
    1993年,坡耀一、二队村干部与谢村管理区黄仁才书记盗用我刘国强姓名和我家庭人口资料,向城建、国土、规划等部门申请到160平方米宅基地,分成两等份,给坡耀一队队委刘兴富(登记在其儿子刘迪名下,当年刘迪尚不满10岁)和坡耀二队队委刘国才建房
    1996年建起房屋后,村干部与黄仁才又炮制为拆旧建新的虚假事实,欺骗国土部门,将我刘国强的宅基地变更登记为刘国才。
    该160平方米宅基地位于高凉中路路边,现价值约400万元
    二、2010年征地,村集体实际上非法将我户拆分为三户,安排在三个不同的经济合作社,纯属是恶意整蛊我刘国强。(证据2)
    2010年征地,我户籍人口6人(包括我父母刘家亮、伍文珍),村集体违反户籍政策非法拆分我户,以我户户主刘家亮1998年未同意征地且未领取征地补偿款为由,将其安排在坡耀八社,却将我母亲伍文珍安排在坡耀二社,又将我及我妻子儿女四人的留用地安排在坡耀一、三社(2021年,坡耀一、三社向高州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证明我户不属坡耀一、三、五社成员),造成权属争议。
    2010年,我父亲已85岁,母亲87岁,村集体非法将我户拆分为三户,安排在三个不同的经济合作社,纯属是恶意整蛊我刘国强,造成我户无法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无法落实征地合法权益。
    三、坡耀八社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非法剥夺我户成员资格,潘州街道办应当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恢复,而非由我户写申请加入坡耀八社。(证据3)
    2010年征地,村集体将我户户主刘家亮安排在坡耀八社参与政府征地,签订征地协议,我户因而属坡耀八社成员。
    2019年,坡耀八社集体同意我户领取了我户原户主刘家亮的留用地(集体以户为单位分配给我户的部分股权),2022年,又让我户出资共同围蔽集体留用地(事实上已经同意确认我户为本社成员),2023年,坡耀八社却又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通过集体会议表决非法剥夺我户的成员资格。
    潘州街道办应当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政改发[2020]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坡耀八社恢复我户的成员资格;而非由我户写申请加入坡耀八社。
    四、坡耀一、二、三、五社(原1998年同意征地组)留用地不公开透明,我户要求按坡耀八社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的补偿标准计算我户留用地面积,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合情合理合法合规(证据4)
    1、村干部为何至今拒不公开1998年与华建公司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及补偿方案(包括征用面积、土地价格、留用地补偿等)?
    2、2012年,村干部以1998年征地留用地的名义,取得28份留用地截留私分,为何至今拒不公开该28份留用地的持有人?
    3、2012年,村干部以集体名义,取得广东省高州农校约34亩国有土地,为何至今拒不向社员公开?
    4、2014年,村干部将侨苑新村南侧征地红线内4.5亩土地写进留用地分配协议作为集体财产分配,为何大部分被村干部推平霸占?
    5、2015年,村干部将园岭20亩集体留用地(我户果园土地)与广东省火星农场留用地置换到兴教路,为何被政府收回拍卖?
    6、2015年,坡耀一、三社村干部为何欺骗二、五社,将坡耀一、二社共有的3198.3平方米留用地,变更受让单位为坡耀二(1)小组(即坡耀二、五社)进行虚假公示?
    7、2018与2020年,坡耀一、三社瞒骗二、五社炮制一、二、三、五社留用地分配说明,一、三社留用地退缩确权面积超过征地面积的15.5%,而二、五社留用地退缩确权面积不足征地面积的14.5%。
    以上事实证明,坡耀一、二、三、五社(1998年同意征地组)的征地留用地补偿不公开透明,我户要求按坡耀八社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的补偿标准计算我户留用地面积,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五、可依据佐证材料落实我及我妻子儿女的留用地面积(1235.71平方米),也可按张明军主任参照坡耀八社公开透明、合法合规补偿标准计算出我户留用地面积落实(尚欠999.417平方米)。(证据5)
    2010年征地,坡耀一、三社征地协议约定留用地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实际确权办证面积超过15.5%坡耀二、五社征地协议约定留用地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实际确权办证面积不足14.5%;而坡耀八社征地协议约定留用地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实际确权办证面积也是按15%(与征地协议约定一致)
    2017年,原高州市住建局呈报高州市政府《关于谢村居委会坡耀村一小组、三小组申请调整城东小区留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请示》明确称:2010年政府征用坡耀村的土地,分配给刘国强、刘文宇两户留用地2577.5平方米,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
    2020年,集体分配给刘文宇户1341.79平方米(确权面积),证号为:粤(2020)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33706号;余下1235.71平方米(确权面积)应是集体分配我及我妻子儿女四人的留用地。(该份《请示》可作为集体分配给我及我妻子儿女留用地面积的佐证材料)
    2022年4月27—29日,潘州街道办张明军主任在火星农场和广垦置业公司两位高管的见证下,参照坡耀八社公开透明的补偿标准核算出我户留用地面积:2010年866.979平方米(占征地面积的15%),1998年267平方米(占征地面积的15%),1993年43.85平方米(占征地面积的10%),总面积1177.829平方米(可确权面积)
    2022年5月9日,张明军主任在我面前向黄主任汇报称:“我跟刘国强计算了几日,该数据没错。”此前,张明军主任电话告知我,已向刘书记汇报。按张明军主任计算的面积,除去已落实在坡耀八社178.412平方米,尚欠999.417平方米
    六、坡耀七社部分社员自带留用地加入坡耀八社,并改变身份为坡耀八社成员,反而带头表决非法剥夺我户的成员资格。(证据6)
    2016年,坡耀七社(属原坡耀一队)部分社员签订坡耀七社《征收土地协议书》后,自带留用地加入坡耀八社(属原坡耀二队),改变身份为坡耀八社成员,反而积极带头表决非法剥夺我户的坡耀八社成员资格。而坡耀一社与二社留用地合并分配(坡耀三社与五社合并),各自的成员身份不变,留用地则确权为两社共有。
    因此,原则上坡耀八社目前的留用地应确权为坡耀七、八社共有
    七、希望贵街办及贵局尽快依法依规解决我户合理诉求,化解拆迁矛盾,返还开发商扣压我户的财物(家庭生活物品)
    本月22日,高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卢巧智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议。会议专题学习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会议强调全市政府系统务必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常敲思想警钟、常紧纪律之弦、常存敬畏之心,营造好维护好良好政治生态,为高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希望贵部门领导依法解决我户合理诉求警惕个别干部对坡耀村干部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反而想方设法从我身上找茬、挤血,给我挖坑,故意将问题复杂化,恶意扩大矛盾,乱作为、假作为
    综上所述,我户提出的三个主要诉求,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原则,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障我户的征地合法权益。特请求贵街办及贵局依法解决落实。
    此致
                          信访人:刘国强
                          身份证号:440922196906260834
                          地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村
                          联系电话:18306681821
                                2024年5月27日
附:证据及申请书(草稿)一份。

抄送:茂名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市检察院、市扫黑办、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扫黑办。高州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政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检察院、市扫黑办、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扫黑办。


    
(草稿)



高州市潘州街道办:
    2010年征地,村集体将我户户主刘家亮安排在坡耀八社参与政府征地,签订征地协议书,我户因而属于坡耀八社成员。
    2014年,坡耀村集体、谢村居委会及贵街办却将我及我妻子儿女四人的留用地与坡耀一、三社留用地一起安排在桂圆东路南侧,总面积6975.5平方米。
    2017年,原高州市住建局呈报高州市政府《关于谢村居委会坡耀村一小组、三小组申请调整城东小区留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请示》明确称:“2010年政府征用坡耀村的土地,分配给我刘国强、刘文宇两户留用地2577.5平方米,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除去集体分配给刘文宇户1341.79平方米(已确权办证),余下1235.71平方米(尚未确权办证)应属集体分配我及我妻子儿女四人使用的留用地。
    但是,我户同意按我户所属的坡耀八社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的补偿标准计算我户留用地面积,确权办证总面积1177.829平方米(其中,2010年866.979平方米、1998年267平方米、1993年43.85平方米),已落实在坡耀八社桂圆东路北侧地块178.412平方米(其中,2010年152.102平方米、1993年26.31平方米),尚未落实999.417平方米。
    我户现向贵街办提出申请,在桂圆东路南侧该6975.5平方米地块安排999.417平方米(确权办证面积)留用地给我户使用。待贵街办依法责令坡耀八社恢复我户成员资格后,再将安排给我户使用的该999.417平方米留用地确权回我户所属的坡耀八社。
    敬请批准!
                                  申请人:刘国强
                                   2024年5月27日
(注:详细数据见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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