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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粤0902民初576号案
涉案施工现场物料被盗用情况说明及查封申请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您好!贵院受理的原告广东苹果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新豪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24)粤0902民初576号】,原告已对涉案装修工程即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新福三路2号财富大厦三楼的KTV项目工程现场的施工物料申请财产保全,贵院亦已于2024年6月3日签发了查封现场的物料的裁定书,但没有对现场物料贴上封条。现原告发现,涉案现场已经被不明的施工队进场破坏并盗用了涉案施工物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现场的物料是原告的自有资金所购买,为了避免即使原告将来胜诉被告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在原告申请贵院对相关物料贴上封条查封封存,并依法追究破坏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特此申请。
申请人:广东苹果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 六 月 七 日
被告无视法院的封查和冻结令,带施工队利用现场涉案被封查的属于原告的财产即装修物料进行施工,实质就是一种盗窃行为。
法院已裁定,明显这些物料为封查冻结,被告茂名新豪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却公然抗拒法院的裁定,继续侵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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