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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起,广东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今后,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不允许挖掘;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同样不被允许。
同一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在同一时段集中施工
《意见稿》要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供电及通信等部门参加,统筹协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在年度计划的编制过程中,主管部门应组织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提出挖掘需求,并进行统筹,将同一路段的各类道路挖掘项目予以归并,制定年度计划并公示。各管线单位应积极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及城市道路大修工程的建设单位进行结合,做到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同时应考虑城市道路工程周边地区对管线的需求预期,提前敷设道路范围内的连接管线。
针对重复开挖管理,《意见稿》提出,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组织协调挖掘同一路段、相邻路段的多个建设单位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挖掘同一位置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合理设置工序安排,加强工程衔接,协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疏解方案,并对申请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设计规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通疏解等承担主体责任。
已有地下管廊的道路不可开挖敷设同类管线
《意见稿》明确,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因省、市等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因事故紧急抢修或探查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先行掘路抢修,并同时向市或区县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紧急掘路行政许可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自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不低于1年。发生过返修的工程项目,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自行修复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内该路段的道路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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