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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是高州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并应当设立行政复议机构。
2. 市长是政府的法定代表人:高州市作为一个县级市,其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是市长。因此,市政府下设的“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设立、职责权限、人员编制等重大事项,最终都需要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并由市长承担领导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机构的权力是“市长审核通过”并授予的。
3. 日常运作是制度化、授权化的:在实际运作中,市长作为市政府的主要领导,负责宏观管理和最终决策。而具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则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的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办理。办公室的负责人(通常是司法局局长兼任)在市长和市政府的授权下主持日常工作。并不是每一个行政复议决定都需要市长签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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