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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信访局2026年1月22日《信访处理意见书》违法违规问题核心梳理
茂名市信访局该《信访处理意见书》存在诉求认定、时限、事实认定均违法,拒不履职、未履行监督职责等多重问题,核心辩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均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及信访办理法定规则,具体如下:
1.核心诉求认定错误,违反重复信访法定规则:将2025年10月10日指控该局自身程序违法的监督类诉求,与2025年2月村务财务公开的实体诉求混为一谈,歪曲为“同一事项”并以“不再复核”敷衍,违背国家信访局“同人+同事”的重复信访认定标准,蓄意规避法定办理义务。
2.受理、办理时限双重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2025年10月10日的诉求迟至11月17日才受理(超期38天),11月24日方邮寄《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受理告知时限要求;11月17日受理后,67天才出具意见书,远超第三十四条60日办结法定上限,且全程未告知延期理由,构成程序严重违法。
3.事实认定完全错误,“程序空转”事实确凿:2025年11月10日将新诉求标注“已办结”,仅粘贴2025年2月《茂信复告〔2025〕8号》旧文书,未对自身程序违法指控开展任何调查、制作任何新文书,系典型敷衍塞责;引用的《粤信复告〔2025〕279号》作出时间晚于办结时间,逻辑矛盾,属虚假辩解。
4.拒不调查核实自身违法指控,构成法定履职不作为:对“未出具受理告知书、用旧文书敷衍新诉求”的核心指控,未做任何调查、核实、举证及回应,仅以歪曲诉求、引用旧文回避,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听取陈述、调查核实事实”的法定要求,拒不履行调查答复义务。
5.认可延续旧文违法情形,丧失信访监督法定职能:对已被举报存在“剥夺公民监督权、歪曲问题、推诿塞责”的《茂信复告〔2025〕8号》,未审查其合法性,反而直接认可并作为办理依据,对信访处理违法情形视而不见,未履行层级监督纠错职责。
6.以无关督办替代法定办理,辩解无法律依据:辩称的“派员到高州督办”系针对原村务公开诉求,与本次指控该局自身程序违法的核心诉求无关,且法定的受理、办理、答复义务,不能以督办其他事项替代,该行为无法弥补其自身程序违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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