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扫码登录更安全

登录 | 注册帐号 | 找回密码

茂名论坛

  • 关注抖音号
  • 关注公众号
  • 下载APP
  • 扫码关注抖音号
  • 扫码关注公众号
  • 扫码关注APP
快捷导航
查看: 2375|回复: 13

[网络问政] 广东佛山女子被抢劫后,开车撞死劫匪,法院判其(其代表指的是女子的意思)无罪

[复制链接]
手莫伸必抓,民心所项,有良心的法官,正义所在!
20260405111424front2_0_3388289_FtKoYeJQ2gS-xAOzuxd86fZ807Mg.jpg
 楼主| 发表于 2026-4-5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手莫伸,必抓,民心所向,老鼠过街,人人吊!
发表于 2026-4-7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女子,居然碰到后台不够硬的。
发表于 2026-4-7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正确了
发表于 2026-4-7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击杀罪犯,人人有责!
发表于 2026-4-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法官,应该是吹鸡宰狗+牛羊猪,三观正确的。
哪一年的事情?。
这起事件是2008年7月13日凌晨,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的一起抢劫案(也被称为“7·13佛山女子撞死劫匪案件”),并非2026年的新事件,是被自媒体重新翻炒的旧闻。



案件核心细节

1.案发经过:龙女士(化名)驾车驶出住宅车库时,遭到3名劫匪埋伏抢劫,手袋内8万余元现金被抢。劫匪得手后骑摩托车逃跑,龙女士驾车追击,过程中与劫匪摩托车相撞,造成1名劫匪当场死亡、另外2人受伤。
2.判决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龙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两名存活的劫匪因抢劫罪,分别被判处11年至12年有期徒刑。
3.关键澄清:- 网传“2026年4月最新判决”是不实信息,案件的一审、终审早在2009年就已全部完成。
- 顺德区检察院也已公开证实,这是2008年的旧案,近期被部分自媒体重新剪辑、标注虚假时间传播。



补充说明

这起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明确“财产性不法侵害持续中,受害人追击行为可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当年就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如今被反复翻炒是因为其符合大众对“正当防卫”的朴素正义期待…。

案件完整时间线与判决核心理由

一、核心时间与地点

- 案发时间:2008年7月13日凌晨5时15分左右
- 案发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某住宅车库附近
- 劫匪落网:案发当日被警方抓获
- 一审判决:2009年2月(顺德区法院)
- 终审判决:2009年3月25日(佛山中院)
- 再审结果:2026年4月3日(广东省高院驳回劫匪家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二、完整时间线

1.案发前:3名劫匪(莫宗壮、庞成贵、庞成添)预谋抢劫,驾驶摩托车在龙女士车库附近埋伏,庞成贵、庞成添持铁制钻头作案,莫宗壮负责接应。
2.案发时:龙女士驾车出库时,劫匪砸碎车窗、拉扯其头发,抢走副驾驶位装有80360元现金及票据的手袋,随后骑摩托车逃窜。
3.追击与冲突:龙女士为追回财物立即驾车追赶,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绿化带时,驾车撞向劫匪摩托车,造成1名劫匪(庞成添)当场死亡,另外2人(莫宗壮、庞成贵)受伤,龙女士当场报警。
4.一审审理:顺德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龙女士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以抢劫罪判处莫宗壮11年、庞成贵12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5.二审终审:莫宗壮上诉称“防卫过当”,佛山中院经审理,于2009年3月2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龙女士追击时劫匪仍在视野内,抢劫行为未终止,撞击属正当防卫。
6.再审程序:莫宗壮家属多年申诉,2026年4月3日广东省高院作出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确认原判效力,至此案件彻底尘埃落定。

三、判决核心理由(关键法律逻辑)

(一)龙女士属正当防卫,无责依据

1.不法侵害未终止:法院明确,抢劫罪是暴力实施、取财、逃离的连续过程。劫匪得手后仍在龙女士视野内,被抢财物可当场追回,不法侵害处于“持续进行中”,非“事后报复”。
2.适用特殊防卫权:劫匪持铁制钻头砸窗、拉扯头发,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抢劫、行凶等暴力犯罪防卫致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主观无伤害故意:龙女士追击目的仅为挽回财产损失,撞击目标是摩托车而非人,事后立即报警、配合调查,无报复或故意伤害意图。

(二)劫匪的刑事责任依据

1.劫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数额巨大财物,构成抢劫罪。
2.结合赃物起获、劫匪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维持11年、1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

四、案件意义

这起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明确“财产性不法侵害持续中,受害人追击行为可认定正当防卫”的典型判例。它打破了“谁死伤谁有理”的片面认知,确立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也让公众更清晰地知晓面对暴力犯罪时,正当防卫的边界与权利。
一、案件适用的《刑法》条文原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一款(一般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条文核心解读(对应佛山案)

1.第三款是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
劫匪持铁制钻头砸窗、暴力拉扯龙女士头发,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抢劫犯罪,完全符合第三款的适用条件。因此龙女士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劫匪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关键认定:
法院明确:抢劫罪是“暴力实施-取财-逃离”的连续过程,只要赃物尚未脱离被害人的有效控制范围、劫匪仍在视野内,不法侵害就未终止,追击行为属于防卫的延续,而非事后报复。
3.主观防卫意图的佐证:
龙女士撞击目标是劫匪的摩托车(而非直接针对人身),撞击后立即报警、配合调查,无报复或故意伤害的故意,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



二、佛山龙女士案 vs 昆山龙哥案 核心对比

两案都是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标志性判例,共同确立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核心对比如下:

对比维度 佛山龙女士撞劫匪案(2008-2009) 昆山于海明反杀案(2018)
案发时间 2008年7月13日,终审2009年3月 2018年8月27日,认定正当防卫2018年9月1日
案发地点 广东佛山顺德区伦教街道 江苏昆山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口
核心冲突 女子遭3人持械抢劫,驾车追击撞亡1名劫匪 宝马车司机(刘海龙)持刀追砍骑车男子(于海明),于海明夺刀反杀
不法侵害类型 抢劫(财产+人身双重侵害) 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攻击)
适用法律条款 《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
核心判决逻辑 1. 抢劫行为持续中,追击属防卫延续 2. 抢劫属无限防卫范畴,致死无责 3. 主观无伤害故意,仅为挽回财产 1. 不法侵害全程持续,刀脱手后仍有攻击风险 2. 不苛求防卫人理性判断,符合应急反应 3. 防卫目的明确,无斗殴故意
案件里程碑意义 我国财产性不法侵害持续中,追击行为认定正当防卫的早期标杆判例,明确了“追逃过程中防卫合法”的边界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标志性转折点,彻底打破“谁死伤谁有理”的惯性思维,激活了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成为后续所有同类案件的参照
处理结果 龙女士无罪,两名劫匪以抢劫罪判刑11-12年 于海明无罪,撤销案件,无刑事责任



三、两案的共性与差异

共同核心(正当防卫成立的关键)

1.均适用特殊防卫权:两案的不法侵害都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防卫人造成侵害人死亡,不构成防卫过当。
2.不法侵害持续认定:法院均否定了“侵害行为一旦得手/刀脱手就终止”的错误观点,明确防卫行为可针对侵害的全过程,包括侵害人的逃跑、反扑阶段。
3.防卫意图纯正:两案的防卫人主观上均为制止侵害、保护自身安全,无报复、斗殴的故意,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

关键差异

1.侵害场景不同:- 佛山案是财产+人身双重侵害,防卫行为发生在“追赃”过程中,核心是明确财产性侵害的持续状态;
- 昆山案是纯人身侵害,防卫行为发生在“即时反击”过程中,核心是明确防卫人在应急状态下的行为合理性。
2.时间与影响力不同:- 佛山案是2008年的早期判例,为后续案件奠定了基础,但受当时舆论环境影响,传播度有限;
- 昆山案是2018年的全民关注案件,由最高检背书,直接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成为“正当防卫”的代名词 。
3.防卫工具不同:- 佛山案防卫工具是日常使用的汽车;
- 昆山案防卫工具是侵害人掉落的砍刀,更具争议性。



四、补充:两案对司法实践的深远影响

- 佛山案: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抢劫既遂后,被害人在现场追击、挽回财产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解决了“财产侵害是否持续”的核心争议,为后续同类追赃防卫案件提供了裁判标准。
- 昆山案:彻底扭转了“防卫过当”的扩大化适用,明确了防卫人无需承担“理性人”的苛求义务,即不能以事后的理性视角,要求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精准的限度判断,极大地保护了防卫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案”。
普通人面对暴力犯罪:正当防卫实操指南

这份指南完全基于我国现行《刑法》及佛山撞劫匪案、昆山龙哥案等标杆判例,帮你精准把握防卫边界,既保护自己,又避免法律风险。



一、先搞懂:正当防卫的4个核心成立条件(缺一不可)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4点,你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合法正当防卫,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

条件 核心要求 佛山案对应说明
1.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必须是真实存在的、针对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是假想、臆测的侵害 劫匪持械砸窗抢劫,是真实、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
2. 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 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能事前防卫、也不能事后报复 劫匪得手后仍在现场视野内逃窜,抢劫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追击属于防卫延续
3. 主观条件:防卫意图纯正 目的必须是制止侵害、保护自己/他人,不能是斗殴、报复、挑衅 龙女士追击是为了追回被抢财物,撞击后立即报警,无伤害故意
4.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只能对实施侵害的人防卫,不能伤及无辜第三人 龙女士的撞击行为仅针对实施抢劫的劫匪,未伤及他人



二、面对抢劫、行凶等暴力犯罪:你拥有「无限防卫权」

1. 什么是无限防卫权?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适用的核心场景(直接对应你的安全需求)

- 持械/徒手抢劫、抢夺(尤其是针对女性、老人、儿童的抢劫)
- 持刀/棍等凶器行凶、追砍、殴打
- 入室抢劫、入户盗窃被发现后暴力反抗
- 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的犯罪

3. 关键提醒:无限防卫权不是「无限反击权」

-  合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为制止侵害造成侵害人伤亡,完全无责
-  违法:侵害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逃跑后你追上去补刀/殴打,属于事后报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普通人面对抢劫的「正确防卫步骤」(以佛山案为参照)

第一阶段:遭遇抢劫时(保命优先)

1.优先保障人身安全:如果劫匪持有凶器、人数占优,不要硬拼,先满足其财物要求,避免人身伤害
2.保留证据:记住劫匪的体貌特征、交通工具、逃跑方向,不要盲目追击
3.立即报警:在确保安全后第一时间拨打110,详细说明情况

第二阶段:追击与防卫(仅在安全、符合条件时进行)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建议追击防卫:

1.劫匪仍在你的视野范围内,未脱离现场控制(符合「侵害持续」的法律认定)
2.你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如驾驶车辆、有同伴、无生命危险)
3.你的行为仅以制止侵害、追回财物为目的,不是报复

佛山案的正确示范:

- 龙女士驾车追击,目标是劫匪的摩托车(而非直接撞人)
- 撞击后立即停车报警,配合警方调查,无后续报复行为

第三阶段:防卫后的正确操作(关键!影响责任认定)

1.立即停止防卫:一旦劫匪失去反抗能力、逃跑脱离视野,绝对不能再追击、殴打
2.第一时间报警:主动拨打110,如实陈述完整经过,不要隐瞒、不要编造
3.保护现场:不要移动、破坏现场物品,等待警方到场
4.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不要主动承认「故意撞人」,只陈述「为了追回财物、制止抢劫」



四、绝对不能踩的「防卫红线」(踩了就违法)

1. 事前防卫

- 错误:看到有人鬼鬼祟祟靠近,还没动手就先动手打对方
- 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2. 事后报复

- 错误:劫匪已经跑远/被制服,你追上去补刀、殴打、泄愤
- 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哪怕对方是劫匪,你也要承担责任

3. 防卫过当(针对非暴力犯罪)

- 错误:对方只是小偷、轻微推搡,你直接用刀捅死/打成重伤
- 后果: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会从轻/减轻处罚)

4. 防卫对象错误

- 错误:把围观群众、路人当成劫匪殴打
- 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承担全部责任

5. 防卫意图不纯

- 错误:故意挑衅对方动手,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名殴打对方
- 后果:认定为互殴,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五、常见误区澄清(很多人都踩过坑)

误区1:「对方没动手,我就不能防卫」

正解:只要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即将发生(比如对方举刀要砍、伸手要抢),就可以防卫,不需要等对方打到你身上。

误区2:「抢劫得手后,就不能追了」

正解:抢劫罪是「暴力-取财-逃离」的连续过程,只要赃物还在现场、劫匪在视野内,侵害就没有结束,追击属于正当防卫(佛山案的核心判决逻辑)。

误区3:「我是受害者,怎么防卫都有理」

错误:受害者身份不代表可以无限反击,必须符合「侵害正在进行、目的是制止侵害」的条件,事后报复依然违法。

误区4:「无限防卫权可以随便用」

错误:无限防卫权仅适用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针对小偷、轻微纠纷等非暴力犯罪,不能适用,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六、终极总结:防卫的核心原则

1.保命第一:永远优先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要为了财物冒险硬拼
2.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面对严重暴力犯罪,你有权利防卫,法律会保护你
3.防卫有边界:只针对侵害人、只在侵害进行时、只为制止侵害,不报复、不超限
4.及时报警:防卫后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调查,是保护自己的最佳方式



七、补充:遇到不同场景的应对建议

场景 应对策略
街头被抢(单人/多人) 优先保命,记住特征,安全后报警;若条件允许,可驾车/步行追击(仅在视野内),追回财物后立即停止
入室抢劫/盗窃 锁好房门,立即报警;若被发现,可采取防卫行为,适用无限防卫权,造成侵害人伤亡无责
被持刀追砍 立即逃跑、躲避,同时报警;无法逃跑时,可采取一切手段制止侵害,适用无限防卫权
被家暴/校园霸凌 优先报警、求助,保留证据;必要时可采取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 !…
mmda 发表于 2026-4-7 13:36
恭喜女子,居然碰到后台不够硬的。

案件完整时间线与判决核心理由

一、核心时间与地点

- 案发时间:2008年7月13日凌晨5时15分左右
- 案发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某住宅车库附近
- 劫匪落网:案发当日被警方抓获
- 一审判决:2009年2月(顺德区法院)
- 终审判决:2009年3月25日(佛山中院)
- 再审结果:2026年4月3日(广东省高院驳回劫匪家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二、完整时间线

1.案发前:3名劫匪(莫宗壮、庞成贵、庞成添)预谋抢劫,驾驶摩托车在龙女士车库附近埋伏,庞成贵、庞成添持铁制钻头作案,莫宗壮负责接应。
2.案发时:龙女士驾车出库时,劫匪砸碎车窗、拉扯其头发,抢走副驾驶位装有80360元现金及票据的手袋,随后骑摩托车逃窜。
3.追击与冲突:龙女士为追回财物立即驾车追赶,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绿化带时,驾车撞向劫匪摩托车,造成1名劫匪(庞成添)当场死亡,另外2人(莫宗壮、庞成贵)受伤,龙女士当场报警。
4.一审审理:顺德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龙女士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以抢劫罪判处莫宗壮11年、庞成贵12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5.二审终审:莫宗壮上诉称“防卫过当”,佛山中院经审理,于2009年3月2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龙女士追击时劫匪仍在视野内,抢劫行为未终止,撞击属正当防卫。
6.再审程序:莫宗壮家属多年申诉,2026年4月3日广东省高院作出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确认原判效力,至此案件彻底尘埃落定。

三、判决核心理由(关键法律逻辑)

(一)龙女士属正当防卫,无责依据

1.不法侵害未终止:法院明确,抢劫罪是暴力实施、取财、逃离的连续过程。劫匪得手后仍在龙女士视野内,被抢财物可当场追回,不法侵害处于“持续进行中”,非“事后报复”。
2.适用特殊防卫权:劫匪持铁制钻头砸窗、拉扯头发,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抢劫、行凶等暴力犯罪防卫致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主观无伤害故意:龙女士追击目的仅为挽回财产损失,撞击目标是摩托车而非人,事后立即报警、配合调查,无报复或故意伤害意图。

(二)劫匪的刑事责任依据

1.劫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数额巨大财物,构成抢劫罪。
2.结合赃物起获、劫匪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维持11年、1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

四、案件意义

这起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明确“财产性不法侵害持续中,受害人追击行为可认定正当防卫”的典型判例。它打破了“谁死伤谁有理”的片面认知,确立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也让公众更清晰地知晓面对暴力犯罪时,正当防卫的边界与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26-4-9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那么久的新闻,那些自媒体没新闻可写了,廿都翻出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帐号

本版积分规则

友情链接: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