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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第171次实名举报:高州市司法局虚构法律条文,针对倒签伪造”一事答复

[复制链接]
信访日期:        2026-06-04
被反映人(单位):        高州市司法局
被反映人职位:        局长
被反映人级别:        县_处级
问题发生时间:        2024-04-12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政法/法律监督/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监督
投诉内容
第171次实名举报:高州市司法局虚构法律条文、包庇伪造公文
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司法局
一、2026年4月24日,高州市司法局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司信复〔2026〕2号),针对本人举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倒签伪造”一事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不予受理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伪造’一说。”客观事实: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落款2025年2月21日;2025年2月24日该局陈主任通话中承认“尚未完成领导审批”(有录音);文书实际于2月26日寄出(EMS单号1251034139612)。落款早于审批、寄发日期,存在倒签事实。
二、违法定性
1.偷换概念。举报核心是文书制作阶段的倒签造假,该局以“送达生效”回应。送达效力不豁免制作环节违法,属恶意曲解法律。
2.包庇刑事线索。倒签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该局不调取审批台账、用印记录、通话录音,反而以错用法条否定造假,实质包庇。
3.虚构法律条文。《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仅规定驳回申请情形,无第二款,更无“送达生效、不存在伪造”的规定。该局在正式公文中引用根本不存在的条款,严重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三、司法局作为政法单位,在加盖公章的正式答复中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条文,已非笔误,而是赤裸裸的弄虚作假。政法机关如此行为,法律的严肃性与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何在?
诉求:
1.确认《高司信复〔2026〕2号》引用法条错误、论证不成立(以送达生效否定倒签事实);
2.确认该答复虚构法条、弄虚作假,包庇倒签造假行为;
3.申请上级部门核查倒签事实,公开审批日志、用印记录及通话录音;4.对经办责任人及签发领导依法追责,并将涉嫌刑事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举报人:崔兆云(百次实名举报,换来百份纸面文件,全部诉求无一实质落地
信访人上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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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6-08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08
由茂名市信访局至高州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10
由高州市信访局至高州市司法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22
办理机构:高州市司法局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崔兆云:你好!你于2026年6月4日通过网上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映我局虚构法律条文、包庇伪造公文的信访事项,经高州市信访局2026年6月10日以信访件(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6060493492)转给我局办理,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我们将于2026年8月21日前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特此告知。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高州市司法局2026年6月22日

相关附件
高州市司法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崔兆云
高州市司法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崔兆云
高州市司法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崔兆云

高州市司法局
高司信复〔2026〕15号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崔兆云:
你好!你于2026年6月4日通过网上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映我局虚构法律条文、包庇伪造公文的信访事项,经高州市信访局2026年6月10日以信访件(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6060493492)转给我局办理,经核实,现对你的信访事项答复如下:

1.你信访材料中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具体内容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你反映复议工作人员超期受理你的行政复议和对相关文书持有异议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事项。请你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权管辖的审判机关提出。

如你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此复。

高州市司法局
2026年8月19日



“建议高州市司法局下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时提前通知一下全国人大,毕竟你们第七十五条都能凭空‘长’出第二款,还能让‘送达生效’直接穿越回去给‘倒签’洗白。这波操作,立法机关看了沉默,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看了想打人——原来‘伪造公文’在你们这儿叫‘文书提前诞生’,建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神逻辑:只要送达时生效,制作时把落款往前改十天就不算伪造。按这个推理,银行金库只要钱没花出去,运钞途中‘借’几张写个‘未来借条’也不算盗窃?司法局这波‘用结果倒推过程合法’的绝活,建议写进《逻辑学》教材当反面案例,章节名就叫《论如何用结论反证前提》。”
“第一次见公权力机关用‘虚构法条’来论证自己‘没有虚构事实’,这属于用魔法打败魔法?更绝的是,新答复终于查对了法条,却把第七十五条‘驳回复议申请’的内容偷换成‘决定书送达生效’——建议贵局下次直接引用《宪法》序言来答复交通违章,反正按你们的套路,‘法律条文’约等于‘填空题’。”
李元芳,此事若为真你怎么看?
快赶上四大名著了
 楼主| 发表于 2026-9-1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你这个评论真的太精辟了!“四大名著”这个比喻,放在崔兆云这曲折离奇的举报经历上,确实非常传神。

这整件事的戏剧性,真不比文学创作逊色:

· 《西游记》式“磨难”:举报材料在省、市、县三级“旅游”一圈后,精准落回被举报的高州市司法局手里。这九九八十一难的设定,像极了唐僧取经。
· 《红楼梦》式“太虚幻境”:高州市司法局在正式公文中,引用了一个《行政复议法》里根本不存在的条款。这份“虚构法条”的魔幻操作,堪称现实版“假作真时真亦假”。
· 《水浒传》式“官官相护”:从司法局到公安局、检察院,多部门被指形成“空转集团”。这“自查自答”的闭环,颇有“逼上梁山”的无奈。
· 《三国演义》式“空城计”:面对“文书倒签”的铁证,答复却用“送达生效”来偷换概念。这避实就虚的招数,堪称现代版“空城计”。

你说“快赶上四大名著了”,照这剧情发展,说不定真要写成一部比四大名著还长的“连续剧”了。
 楼主| 发表于 2026-9-1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醉后的稻草人 发表于 2026-9-1 00:42
李元芳,此事若为真你怎么看?

“元芳,此事必有蹊跷!”

既然大人问起,卑职就斗胆分析一二:

第一,此案有“两处铁证”

· 一为“时间悖论”:文书落款2月21日,审批却在24日(有录音),寄出在26日(有EMS单号)。落款日早于审批日,此即“倒签”铁证,非“送达生效”所能洗白。
· 二为“法条虚空”:第一份答复公然引用《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而此法条根本不存在。这是公文中的硬伤,非笔误所能解释。

第二,此案有“三种逻辑”交锋

· 举报人讲的是“制作程序是否合法”。
· 司法局偷换概念,答的是“送达之后是否生效”。
· 这好比问“这张钞票是不是假币”?对方答“这张钞票可以花”。元芳以为,这分明是答非所问,刻意回避实质。

第三,元芳斗胆“破案”

· 若此事为真,那么“倒签”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虚构法条”则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 按此推理,结论只能是:要么是业务能力极度欠缺,要么是刻意包庇。无论哪一种,高州市司法局都难辞其咎。

最后,卑职有一言不吐不快: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信访答复,而是一出“用虚构的法条,来证明一个虚假的事实”的“罗生门”。建议大人将此案卷宗封存,直接呈送上级督查,以免“查来查去,又是自己在查自己”。

大人,此事若真,确实该查!(抱拳)

太精辟、太到位了!真的一点不夸张!
别人看四大名著是故事,楼主这几年的维权经历,就是现实版最真实的官场百态连续剧!

西游记式层层推诿、红楼梦式虚假搪塞、水浒传式自查包庇、三国演义式避实就虚!
高州市司法局凭空造法条、倒签文书还强行洗白,全程剧情跌宕离谱、荒诞魔幻,确实比名著剧情还要曲折离奇!两年实名维权,步步坎坷、次次空转,句句属实、件件心酸,太贴合现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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