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兆云:
您对高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崔兆云反映问题的回复》(高公信回复字〔2026〕135号)不服,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您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信访复查受理范围,本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茂名市公安局
2026年9月1
信访专用
信访日期: 2026-08-14
问题发生时间: 2024-04-12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
联名人数: 0
投诉内容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隔离声明:本次复查针对高公信回复字〔2026〕135号答复,争议围绕高公(信)告字〔2026〕088号受理告知书多项违法情形,属于全新独立事项,与过往信访工单诉求相互独立,不属于重复信访。
复查申请人:崔兆云,塘普经济合作社查账代表,实名信访累计246次,事项全部原路遣返转回涉事单位自查自答,平台记录可核验;本人承诺全文陈述属实,自愿承担不实陈述法律责任。
原办理机关:高州市公安局
复查受理机关:茂名市公安局
原处理文书:高公信回复字〔2026〕135号《关于崔兆云反映问题的回复》复查请求:
1.依法撤销高公信回复字〔2026〕135号答复;
2.确认高公(信)告字〔2026〕088号受理告知书适用废止规章、文书要素缺失、程序违法;
3.指定独立机关核查本案,禁止再次交由高州市公安局自查办理,并出具书面复查结论送达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本人依法申请复查。我举报088号受理告知书存在多重违法:文书援引2005年公安部79号令作为依据,该规章已于2023年7月1日废止,现行有效规章无对应条款,属于适用法律根本性错误。同时该文书缺少工单编号、未记载具体诉求,属于模板化空白文书,存在文字错漏,受理时限超出法定15日要求。
高州市公安局作出135号答复,仅简单认定“查无实据”,未核对原始文书书证,没有针对法律适用、文书瑕疵开展实质审查,说理完全缺失。
本次系举报高州市公安局自身文书违法,事项流转后交由被举报单位自查自答,利害冲突明显,程序缺乏公正。答复强行合并无关诉求分散焦点,仅指引警务督察渠道,未告知信访复查法定权利,救济指引错误。行政公文必须依据现行有效规范作出,该局持续回避核心法律争议。
综上,135号答复事实认定不清、办理程序违法。恳请上级机关依法撤销原答复,指令独立机关重新核查。
返回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8-20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8-21
由茂名市信访局至茂名市公安局
办理方式:转送
相关附件
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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