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规并案:056号、041号编号独立、对象不同,却共用受理告知、单一答复;158号还擅自加入陈某打人、崔某敲诈等无关诉求。 应拆分,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2. 自己查自己:041号涉及本局前序答复合法性,却由本局警务督察大队自查,未回避、无外部监督,“查无实据”无公信力。 交无利害关系机关重查。
3. 应移送未书面移送:056号涉检察监督事项,仅口头让找检察院,无《不予受理告知书》、无书面移送凭证。 补出书面文书并载明渠道。
4. 答复无证据:全文仅“查无实据”,无调查笔录、证据清单、核查过程,未逐项回应质疑。 重新调查,附证据、逐项答复。
5. 未告知复查:未告知可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复查、30日期限、地址及复议诉讼权利,混淆复查与检察监督。 补正书面告知。
6. 超期问题:7月14日受理,9月23日答复,第71日。未依法延期则超60日;但60+30=90日,第71日未超90日,别写“超90日”。 要求说明是否延期。
7. 文书形式问题:7月28日受理告知书,9月23日同一文号158号作实体驳回,涉嫌以“告知”替代“答复”。 确认文书性质和送达是否合法。
8. 答非所问:本次只投诉111号答复程序违法,却新增父亲被殴打、敲诈勒索等无关内容,转移焦点。 围绕原诉求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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