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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298|回复: 3

信访复查申请书:申请人:崔兆云,累计实名信访214次,

[复制链接]

信访日期:        2026-07-12
被反映人(单位):        高州市公安局
被反映人职位:        局长
被反映人级别:        县_处级
问题发生时间:        2024-04-12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联名人数:        0
投诉内容
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崔兆云,累计实名信访214次,平台全程记录可核验,自愿承担不实举报法律责任。
复查被申请人:高州市公安局
复查事由:不服高公信回复字〔2026〕111号答复,申请上级复查纠错。
一、复查申请事项
1. 撤销高公信回复字〔2026〕111号合并答复,拆分4月27日、28日两件独立信访事项分案办理;
2. 确认该局并案办理、利害自查、拒不移送事项、缺失救济告知四项程序违法;
3. 就4月27日诉求出具规范不予受理文书,列明对接渠道或移送有权机关;
4. 对4月28日诉求指定第三方独立核查,禁止该局自查,并分别出具正式书面意见书;
5. 书面完整反馈复查流程与最终结论
二、事实与理由br本人分两日提交两件系统编号相互独立的工单,
其一举报056号答复推诿拒不移送监督检察终结事项;
其二举报041号答复文书指向不明、程序缺失、自查敷衍。两案举报对象、违法事实、法律关系互不重合,本人事前已明确一事一诉、非重复信访声明。高州市公安局刻意共用一份受理告知书模糊两案独立性,继而以单一111号答复强行合并两案一并驳回,属于连贯的程序性违法。
针对第一项诉求,该局仅口头指引向检察院反映,未出具不予受理文书、未依法移送,违反分类处置与移送义务,属于消极推诿。
针对第二项诉求,该局内设警务督察大队开展自我核查,与核查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外部中立效力;答复仅指引督察申诉渠道,刻意混淆信访法定复查程序,未告知复查机关与30日法定期限,文书要件缺失,剥夺本人救济权利。答复未对应原始工单信息,仅以“查无实据”笼统定论,无调查过程与证据支撑,构成敷衍办结。本次异议针对7月6日新作出的合并答复行为,属于全新行政行为,与前期实体诉求完全割裂,不属于重复信访。
三、复查诉求br恳请茂名市公安局依法启动复查程序,拆分两案独立处置,纠正高州市公安局系列程序违法行为,按期书面送达复查结果
信访人上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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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7-13
由 广东省信访局 至 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7-14
由 茂名市信访局 至 茂名市公安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7-14
由 茂名市公安局 至 高州市公安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7-28
办理机构:高州市公安局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崔兆云: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收到广东省信访局转来你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于2026年9月25日前答复您,请不要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提出并配合办理。 特此告知。 高州市公安局 2026年7月28日
相关附件
处理意见书-崔兆云.
受理告知书-崔兆云.
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崔兆云.



高州市公安局

关于崔兆云反映问题的回复

高公信回复字〔2026〕158号

崔兆云: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收到广东省信访局转来你反映1、不服高公信回复字〔2026〕111号答复,高州市公安局信访程序违法,要求撤销高公信回复字〔2026〕111号答复;2、你一举报056号答复推诿拒不移送监督检察终结事项;你二举报041号答复文书指向不明、程序缺失、自查敷衍;3、陈裕洪殴打你父亲崔作豪,要求处理;4、收到崔星培敲诈勒索刑事线索擅自划为民事纠纷,无移送手续的信访事项,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你反映我局信访程序违法的情况查无实据。你反映056号答复推诿拒不移送监督检察终结事项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建议你向检察部门反映。你反映041答复文书指向不明、程序缺失、自查敷衍的情况查无实据,我局已明确告知你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你反映时任泗水镇党委委员陈裕洪殴打你父亲崔作豪、我局收到崔星培敲诈勒索刑事线索擅自划为民事纠纷,无移送手续的两个诉求,经核查,

根据目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崔作豪曾被陈裕洪殴打;你反映崔星培敲诈勒索的情况查无实据。

若你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的,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特此答复!

高州市公安局
2026年9月23日

(红色公章:高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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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0-6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1. 违规并案:056号、041号编号独立、对象不同,却共用受理告知、单一答复;158号还擅自加入陈某打人、崔某敲诈等无关诉求。 应拆分,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2. 自己查自己:041号涉及本局前序答复合法性,却由本局警务督察大队自查,未回避、无外部监督,“查无实据”无公信力。 交无利害关系机关重查。
3. 应移送未书面移送:056号涉检察监督事项,仅口头让找检察院,无《不予受理告知书》、无书面移送凭证。 补出书面文书并载明渠道。
4. 答复无证据:全文仅“查无实据”,无调查笔录、证据清单、核查过程,未逐项回应质疑。 重新调查,附证据、逐项答复。
5. 未告知复查:未告知可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复查、30日期限、地址及复议诉讼权利,混淆复查与检察监督。 补正书面告知。
6. 超期问题:7月14日受理,9月23日答复,第71日。未依法延期则超60日;但60+30=90日,第71日未超90日,别写“超90日”。 要求说明是否延期。
7. 文书形式问题:7月28日受理告知书,9月23日同一文号158号作实体驳回,涉嫌以“告知”替代“答复”。 确认文书性质和送达是否合法。
8. 答非所问:本次只投诉111号答复程序违法,却新增父亲被殴打、敲诈勒索等无关内容,转移焦点。 围绕原诉求重新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26-10-7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茂名市公安局将本应由其亲自复查的申请,反手转回被申请人高州市公安局,使监督者沦为被监督者的“审案官”;而高州公安以“信访受理”之名行“自我复查”之实,用同一模板炮制111号与158号答复,既当球员又当裁判,更将法定30日复查期悄然抹去,程序闭环的完美,不过是系统性懒政的黑色幽默——自己审自己,才是最安全的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6-10-9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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