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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知悉。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茂府办〔2013〕41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茂府办〔2016〕34号)等文件规定,目前参保人员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可通过使用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或普通门诊统筹解决,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门诊看病费用可通过上述途径进行报销。另外,医院门诊和住院处医生看病衔接问题如有需要可直接请向医院等部门咨询解决。如您还有疑问,可咨询我局医保科(0668-3392766)。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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