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化州市毛纺织厂偿还原告李土桂本金284695元及利息。原告申请強制执行,于2015年7月与化州法院执行员邹大明到化州毛纺织厂调查财产情况,查实该厂房及场地租给黄子高开办“化州市高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月租金1万元,当场做了笔录。但化州法院有款不执行,而且在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茂化法执字第288号裁定,终结本字执行。在申请执行人长达4年的投诉下,2019年3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但又在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粤0982执恢101号执行告知书。告知化州毛纺织厂租金被化州市财政局及南盛街道办收去了现无财产可执行。租金就是毛纺织厂的财产,又怎么无财产可执行,明显是化州市人民法院违法,消极执行,帮助化州毛纺织厂逃避债务,帮助化州市政府做老赖。平民百性做老赖就会遭刑拘,人民政府就能光明正大当老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