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李广花荣 于 2017-2-6 08:04 编辑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有的,麻烦你搜索下载阅读,谢谢了!如果有关部门能进行技术监测,以科学数据为管理依据就更好。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具体的噪音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也有。 谢谢关心和关注!并请多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