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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需要提醒的是,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000元,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000元,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现在茂名地区有不少学校存在克扣、挪用女教师的生育津贴,借口多多,例如用来请代课教师、给毕业班教师发放福利,甚至有校长在大会上霁生育保险是学校交的,所以生育津贴可以由学校支配!
请@茂名纪委@茂名人社局深入各学校调查2015年及2016年学校生育津贴发放情况,有出现上述情况或其它违规情况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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