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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共享单车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归永安公司。民间企业做了政府该做的事,值得点赞。共享单车不属于公物,出了问题,有关部门会否袖手旁观?拭目以待。
我猜共享单车至少令四类人不满:卖单车的、修单车的、摩托搭客的、无聊手贱人士。预想到几种可能的邪恶招数并联想到背后的法律枷锁。
恶招1:得不到的就毁掉。例如放气拆篮甚至大卸八块。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少不了拘留加罚款。重则触犯《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面临拘役、徒刑、罚金。
恶招2:据为己用。例如照常扫码付款使用但用私人锁锁车,排斥他人使用。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占用公私财物行为,面临拘留加罚款。重则触犯《刑法》第270条的侵占罪,可能面临拘役、徒刑、罚金。
恶招3:据为己有。例如换锁改装从此用上霸王车。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治不了这种人了,直接上《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可能面临拘役、徒刑、罚金。
我读书太多,知道得太多,不敢邪恶,还是遵纪守法容易些。
(小编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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