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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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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茂名市人社局 于 2017-3-23 21:40 编辑
Mr.H2014网友:
您好。你提出的生育津贴拨付的有关问题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9月30日,我市下发的《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茂府〔2015〕53号)(以下简称《办法》),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
按照《办法》规定,生育津贴的发放分两种情况。一是非财政供养的参保职工。此类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假期逐月拨付生育津贴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用人单位。二是属于财政供养的参保职工。由所在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拨付给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支付给职工后,余下部分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生育津贴低于或等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全部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用于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单位不能挪作他用)。
无论是属于哪一种发放方式,待遇计算办法都是一样的,是滨海新区抑或电白区均执行统一的政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和企业是先发放到个人账户,由个人与用人单位对帐。财政供养人员是发放到单位账户,由单位与职工对帐。因此希望广大网友不要质疑也不用担心。生育保险增发生育津贴待遇的目的主要是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确保在生育期间单位能足额支付参保职工工资,从另外一方面促进了公平就业,减轻女职工就业压力。
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致电2284310或3916636。感谢您对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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