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茂名市公共交通总公司2014年-2016年城市公交车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广东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1〕77号)等规定,我们于2017年3月对茂名市公共交通总公司2014年—2016年城市公交车经营实施了成本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审核主要内容 本次对茂名市公共交通总公司2014年至2016年城市公交车的成本监审,其主要审核内容有: (一)直接营运成本包括:职工薪酬、燃料费、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轮胎消耗费、营运车辆修理费、营运车辆保险费、站场维护费、事故损失费、IC卡交易服务费、点钞费。 (二)期间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办公费、水电费、 差旅费、 业务招待费、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车辆费用、税金、无形资产摊销、劳动保护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 二、成本监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四)《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 (五)《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1〕77号); (六)其他有关成本核算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初审:对茂名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要求该公司补充完善2014年至2016年度公司的填报数据及相关资料。 (二)审核: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第十四条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1〕77号)相关成本的规定,对茂名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车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三)实地监审:对茂名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会计报表、会计帐册以及涉及到对城市公交车成本相关的资料、原始凭证进行实地取证、审核。 (四)反馈意见:提出对茂名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车经营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和理由,并用书面文字形式告知该公司。 四、 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我们以该公司提供的原始凭证、账册和成本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的基础上,按财务制度和成本监审有关规定相结合,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成本监审。 五、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茂名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正式成立于1961年,现隶属于市国资委下属单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政策性亏损财政核补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现在职职工589人,负责茂名市市区公共交通服务。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公司现拥有公交线路39条,营运车辆213辆,固定资产原值9714万元,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目前,该公司的营运线路总长828.5公里;年客运量约2085万人次;年营运里程达2000万公里,为广大市民提供了良好的市内公共交通服务。 六、成本监审结论 通过以上程序,茂名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车成本审核结论如下: (一)2014年的总运营成本为69654177.48 元、总营运车辆数量为261辆、总营运里程为20046003公里、客运总量为24471839 人次、总客运周转量为157414384.14人公里;单位车辆营运成本为266874.24元/辆;每公里营运成本为3.47元;单位人次营运成本为2.85元/人次;单位人公里营运成本为0.44 元/人公里。 (二)2015年的总运营成本为67287405.49元、总营运车辆数量为241辆、总营运里程为20744846公里、客运总量为22741822人次、总客运周转量为154349280.74人公里;单位车辆营运成本为279200.85元/辆;每公里营运成本为3.24元;单位人次营运成本为2.96元/人次;单位人公里营运成本为0.44 元/人公里。 (三)2016年的总运营成本为64606887.15元、总营运车辆数量为238辆、总营运里程为19166774.66公里、客运总量为20855569人次、总客运周转量为148704401.84人公里;单位车辆营运成本为271457.51元/辆;每公里营运成本为3.37元;单位人次营运成本为3.10元/人次;单位人公里营运成本为0.43元/人公里。 三年总营运成本为201548470.12元;三年综合单位车辆营运成本为272362.80元/辆;三年综合每公里营运成本为3.36元;三年综合单位人次营运成本为2.96元/人次;三年综合单位人公里营运成本为0.44元/人公里。 七、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一)车辆核增情况 该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的营运车辆数量分别为241辆、241辆、213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1〕77号)第二十五条中总营运车辆数按同期使用月份加权平均计算报告期平均车辆数的规定,核定该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营运车辆数量分别为261辆、241辆、238辆;核增营运车辆数量分别为20辆、0辆、25辆。 (二)直接营运成本费用核增减情况 1、该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的工会经费分别为: 25769.15元、24447.58元、22797.44元,按照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规定,核定金额分别为:364223.27元、398052.25元、393697.64元,核增金额分别为338454.12 元、373604.67 元、370900.20元。 2、该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的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32211.44元、30559.48元、28496.81元,按照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当年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规定,核定金额分别为:455279.08元、497565.32元、492122.05元;核增金额分别为423067.64元、467005.84元、463625.24元 。 3、该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分别为:7360639.07元、6165103.38元、5188676.78元,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1〕77号)第十五条“原则上按照当次定价成本监审所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中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残值率取4%”的规定,核定金额分别为:6194102.81元、5898006.51元、5451752.00元;2014年、2015年核减金额分别为1166536.26元、267096.87元,2016年核增金额为263075.22元。 4、该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的营运车辆修理费分别为:3506582.57元、4451547.66元、4694907.49元,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1〕77号)第十一条“年修理费按不高于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据实核定”的规定,核定金额分别为:1986228.14元、1991225.75元、1942846.74元;核减金额分别为1520354.43元、2460321.91元、2752060.75元。 (三)管理费用核增减情况 1、该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的职工薪酬分别为:7667907.36元、8055519.72元、8554153.01元;核定金额分别为:6685134.09元、6809601.58元、7180392.11元;核减金额分别为:982773.28元、1245918.14元、1373760.90元。理由:(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1〕77号)第八条规定,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全部职工人数的12%,因此核减2014年、2015年、2016年管理人员人数分别为17人、14人、13人;(2)按核减人数,核减相应职工薪酬费用;(3)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当年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2.5%核定;(4)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费用按营业收入比例分摊。 2、该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145136.80元、115931.25元、70188.80元,核定金额分别为82598.68元、66126.92元、39602.64元,核减金额分别为:62538.12元、49804.33元、30586.16元。理由:(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1〕77号)第十四条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列入管理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费用按营业收入比例分摊。 3、该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分别为:596883.09元、756639.30元、750442.41元;核定金额分别为:456421.38元、917914.31元、923258.54元;2014年核减金额为:140461.71元;2015年、2016年核增金额分别为161275.01元、172816.13元。理由:(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1〕77号)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残值率取4%;(2)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费用按营业收入比例分摊。 4、该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的办公费用、水电费、差旅费、修理费、车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劳动保护费、其他费用等8个项目的金额分别为:1842503.64元、1697519.08元、1675996.61元;核定金额为:1692576.92元、1569683.71元 、1549678.19 元;核减金额为:149926.72 元、127835.37元、126318.42元。理由: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费用按营业收入比例分摊。 (四)财务费用核增减情况 该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的财务费用分别为649450.03元、734619.72元、757982.37元;核定金额分别为:616013.22元、698375.67元、712794.29元;核减金额分别为:33436.81 元、36244.05 元、45188.08 元。理由: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共同费用按营业收入比例分摊。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以上结论是未考虑财政补贴(主要是)对成本的影响,该公司2014年—2016年三年的财政收入总额为53135981.31元,故减去财政补贴收入的总营运成本为148412488.81元,三年综合单位车辆营运成本200557.42元/辆;三年综合每公里营运成本为2.48元;三年综合单位人次营运成本为2.18元/人次;三年综合单位人公里营运成本为0.32元/人公里。 (二)本报告的结论是在被监审单位提供的成本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的基础上得出。建议定价部门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时参照周边地区的价格水平及我市市民经济状况作适当调整。 (三)本报告为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专用,不作他用。 附件:1、2014年公共汽车成本监审表20170323.xls 2、2015年公共汽车成本监审表20170323.xls 3、2016年公共汽车成本监审表20170323.xls 4、茂名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三年综合单位成本表 监审人员:张钰 廖晓燕 监审机构负责人:彭卓瑜 价格成本监审部门专用章 二O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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