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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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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拆迁补偿安置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因为拆谁的房子就赔钱给谁。有争议的应是征地补偿安置分配,这方面利益斗争错综复杂,谁都想分一羹。若按法律办事,当然是以户口为准绳,户口是本集体的才有权享受本集体的利益分配。但法外有人情,因婚姻、计生等原因未能上到户口或未迁入本集体的农业户口,事实又在本集体长期生活工作的这部份人,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至于户口已经农转非的原住民也不能一刀切,既不能因为你家解放前是这个村的你就有权分这个村的东西?有的人因工作或读书的原因户口虽然己经迁出,但参加过第二次农村土地承包权分配,有本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这类人应该有权参加集体利益分配。所以这里要有一个期限,即以一九九八年全国第二次农村土地承包权发放时间为准,九八年之前己转非农,没有土地承包权的无权分配 ,九八年有土地承包权,之后转为非农户口,在本村仍有住所的应该有权分配。公务员身份的一律不得参加农村集体利益分配,这个没有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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