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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1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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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小区车位分为两类,即规划内车位和规划外车位,规划内车位处分权归开发企业,包括出售出租赠与等,规划外车位(占用共用场地)的停车位,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判断一个车位是规划内的还是规划外的,只能依据规划文件,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图上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附图上未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外的车位,举个例子:(通常来说)。
未公摊的地下停车位
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对其进行出售或出租
其次,地下的人防车位
归国家所有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
占用共有道路的停车位
这两部分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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