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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0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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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每天学点法律知识2016-06-11关注作者转藏本文原文地址
问:甲带着饲养的狗在广场遛狗,乙带着小孩路过,与甲聊天。乙未注意看管好小孩,致使小孩被狗咬伤。赔偿责任是不是由甲全部承担?
答:乙和小孩不存在主观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情形,本案不存在免责事由,故应由甲方对乙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是:
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采纳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不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
如何区分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正确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本意,本条规定的基本宗旨在于着重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以此达到规范动物饲养行为的目的。本条规定只有在被侵权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够产生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的效果。由于动物致害中被侵权人的“故意”在实践中极难判断,在审判实务中倾向于只有在被告侵权人实施窃取他人饲养动物或未经饲养人允许擅自进入饲养动物的特定私人场所等极端情况下,才能够认为其存在故意,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考量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以及诱发动物危险行为的可能性角度去评判,如被侵权人对他人饲养的动物实施挑逗、殴打等行为导致自己受伤,应认定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本案中乙方在公共场所聊天,小孩子在广场玩耍,乙和小孩无过错,而甲违规在广场遛狗,且没有看守好狗,导致狗咬伤乙小孩,故应由甲对乙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来源:承德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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