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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1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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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茂名市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按规定预提取使用其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首期房款按144平方米×购房单价×30%计算)。
二、管理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下同)须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该商品住房预售款监控账户的证明文件;
2.职工预提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直接提现,只能转账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预售款监控账户。转账如需手续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3.申请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出具保证书,保证所预提的住房公积金用作所认购的该普通商品住房首期房款;
4.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后,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购房手续,并将经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期房款发票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完善档案。住房公积金在市区的,在市区中心办事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在区(市)的,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办理(下同);
5.使用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职工,须由本人办理;
6.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该认购住房首期房款;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信息另行登记造册,以便日后跟踪管理;
8.职工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自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按上述第4点的要求将购房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视为不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中心发出退回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如数退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
9.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职工骗、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中心将直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被骗、套取住房公积金相应数额,并终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不再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2.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窗口将出具写有预售款监控账户具体信息的《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到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转账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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