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局已知悉。我局对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结合当前相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1.根据2017年6月27日茂名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医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自2017年7月15日起,对二级、三级公立医院的门诊诊查费按3元/人.次的标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该政策无定点限制,只要属于二三级公立医院,即可报销3元/人.次的门诊诊查费报销。参保人用社保卡或身份证即可报销。 2. 根据茂劳社【2010】17号、茂府办【2016】34号文,参保人在定点社区服务机构或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0元(含一般诊疗费),在结算时报销。如在门诊发生验血或B超检查时,则根据《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属于可报销范围的即可报销,根据对应比例计算报销金额。参保人用社保卡或身份证即可报销。 如有疑问,请致电0668-2871123;0668-2885131详细咨询,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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