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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政] 为什么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不将划拨土地性质的商品房纳入解决范围?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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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8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关于《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9-26     字体:【 [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     双击滚屏
为规范我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写了《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方案修改时一并采纳。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0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茂名市迎宾四路163号大院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邮编:52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箱:mmdjchk@163.com
三、传真号码:0668-2282372
四、联系人及电话:茂名市不动产登记局,蒋甜,0668-2796812;茂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邹昌立,0668-2796829。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26日

附:第一条第三点内容:
(三)原房屋登记机构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按照“划拨土地”确定,具体按以下情形办理:
1.房屋业主办理不动产转让、处置等情形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确定,需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办用地手续和按税务部门确定房屋成交价的1%补缴土地综合收益后,才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2.房屋业主办理不动产变更、继承等情况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类型按照“划拨土地”确定。
3.上述处理意见仅适用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不包括商品房、个人自建(含整栋,分层、套)的房屋。

请问茂名国土局,划拨地商品房也是有房产证的房子,为什么不承认它的合法地位呢?为什么要区分对待不一起解决呢?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我们都要尊重,国家不是说有房产证的都必须承认房子的合法性吗?强烈建议把划拨地商品房一起纳入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内一起解决。




发表于 2017-9-28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华灯璀璨 于 2017-9-28 20:41 编辑

潮州不动产方案都首要把商品房当作解决对象,茂名这样搞,估计是想为政府埋下上访不稳定的种子吧。

其实划拨地的商品房是不动产方案实施以来的唯一受害者,之前都是合法自由交易的。那些划拨地上的房改房,安居房购买的时候不但低价,当时也有锁定二次交易的时间和补地价的规定。
发表于 2017-9-28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不包括商品房、个人自建(含整栋,分层、套)的房屋-——这些不就是小产权房吗?当然不包括,
 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libailin 发表于 2017-9-28 21:53
不包括商品房、个人自建(含整栋,分层、套)的房屋-——这些不就是小产权房吗?当然不包括,

有房产证的,怎算小产权房?
发表于 2017-9-29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希望政府与国土部门能够一视同仁,单位房,房改房,解困房这些政府划拔开发的都可以出台政策过户,又说尊重历史,划拔土地的商品房当初也是政府下属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开发售买的,比其它性质的房价格贵得多。目前市面上不能过户的房百分之八十是划拔的商品房。潮州市都能把商品房放在第一位处理,为什么我们茂名就要将它剔除出去呢?历史遗留问题也不是我们的错,我宁愿我的房是单位房,房改房等。可惜我的房产证上有个“”商”字。烦死人了。
发表于 2017-9-29 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首要应解决商品房,这个占比非常大。
发表于 2017-9-29 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集资房都可以过户,反而商品房不行,这是本末倒置。
发表于 2017-9-29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顶起
发表于 2017-9-29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南
发表于 2017-9-29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潮州不动产方案都首要把商品房当作解决对象,茂名这样搞,估计是想为政府埋下上访不稳定的种子吧。  其实划拨地的商品房是不动产方案实施以来的唯一受害者,之前都是合法自由交易的。那些划拨地上的房改房,安居房购买的时候不但低价,当时也有锁定二次交易的时间和补地价的规定。
发表于 2017-9-29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希望政府与国土部门能够一视同仁,单位房,房改房,解困房这些政府划拔开发的都可以出台政策过户,又说尊重历史,划拔土地的商品房当初也是政府下属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开发售买的,比其它性质的房价格贵得多。目前市面上不能过户的房百分之八十是划拔的商品房。潮州市都能把商品房放在第一位处理,为什么我们茂名就要将它剔除出去呢?历史遗留问题也不是我们的错,我宁愿我的房是单位房,房改房等。可惜我的房产证上有个“”商”字。烦死人了。
发表于 2017-9-29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对,如果要追责,第一应该是当时政府房管、国土部门的责任,第二是当时政府下属公司(房地产)公司有法不依的责任,现在却要卡我们当时买商品房百姓,其心可诛!我们依法纳税,当时房价都是市场价格交易,不偷不抢,为城市发展贡献自己力量。理应要求第一时间解决!!旧策套新规,政府部门过错无人追责,这不是买下信访隐患呀!茂名父母官们,体谅民情为重!
发表于 2017-9-2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鱼儿不流泪 发表于 2017-9-29 16:37
潮州不动产方案都首要把商品房当作解决对象,茂名这样搞,估计是想为政府埋下上访不稳定的种子吧。  其实划 ...

所有买了划拨地性质的二手房的人都是受害者,现在都不能过户交易,所有历史遗留问题都应该纳入解决范围
发表于 2017-9-2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所有买了划拨地性质的二手房的人都是受害者,现在都不能过户交易,所有历史遗留问题都应该纳入
发表于 2017-9-29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都不知国土是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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