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9-26 字体:【 [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 双击滚屏 为规范我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写了《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方案修改时一并采纳。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0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茂名市迎宾四路163号大院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邮编:52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箱:mmdjchk@163.com
三、传真号码:0668-2282372
四、联系人及电话:茂名市不动产登记局,蒋甜,0668-2796812;茂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邹昌立,0668-2796829。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26日
附:第一条第三点内容: (三)原房屋登记机构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按照“划拨土地”确定,具体按以下情形办理: 1.房屋业主办理不动产转让、处置等情形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确定,需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办用地手续和按税务部门确定房屋成交价的1%补缴土地综合收益后,才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2.房屋业主办理不动产变更、继承等情况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类型按照“划拨土地”确定。 3.上述处理意见仅适用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不包括商品房、个人自建(含整栋,分层、套)的房屋。
请问茂名国土局,划拨地商品房也是有 房产证的房子,为什么不承认它的合法地位呢?为什么要区 分对待不一起解决呢?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我们都要尊重,国家不是说有房产证的都必须承认房子的合法性吗?强烈建议把划拨地商品房一起纳入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内一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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