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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4646|回复: 47

[民生百态] 交通事故不一定要“接触”,只要有因果关系起到作用,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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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是否“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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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7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如果我比台小车逼喇叭,吓到跌落地点算
发表于 2018-1-27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天天厉害 发表于 2018-01-27 14:56
如果我比台小车逼喇叭,吓到跌落地点算
你一样要负责
发表于 2018-1-27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呵呵,这样的脱裤放屁法规就是造就碰瓷的罪魁祸首
发表于 2018-1-2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iouyxd 发表于 2018-01-27 15:07
呵呵,这样的脱裤放屁法规就是造就碰瓷的罪魁祸首
也要分主观行为是谁。
发表于 2018-1-2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如果我路过看到有人掉下水我快快闪,那人淹死了也关我屌事?
发表于 2018-1-27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来玩玩 发表于 2018-1-27 15:10
也要分主观行为是谁。

何为主观行为?如何界定??
发表于 2018-1-2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iouyxd 发表于 2018-1-27 15:14
何为主观行为?如何界定??

我知道你会说可以看视屏或监控。但万一没有视屏或监控呢?那找人证物证?那也没有人证物证呢?那岂不是又一个窦娥冤???
发表于 2018-1-27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坏人就是让这种无良法律法规惯出来了,我就说了!!
发表于 2018-1-27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社会上的很多一些不正之风就是些不怀好意,心地不良之人借某法律法规之漏洞来戕害好人的手段!!南京扶老人案就这样出来了!!
发表于 2018-1-27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只想问这世界还有没有天理??
发表于 2018-1-27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反正以后出事,都现场找天最贵的车,话是给他吓到的就行了
发表于 2018-1-27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iouyxd 发表于 2018-01-27 15:12
如果我路过看到有人掉下水我快快闪,那人淹死了也关我屌事?
呵呵,,之前新闻报道过见死不救也有一定的责任的,,不信的百度一下{:1_991:}
发表于 2018-1-2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路边的电线杆影响到我行路了,摔了一跤,去告死供电局,园林局
发表于 2018-1-27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无敌小小新 发表于 2018-1-27 16:52
呵呵,,之前新闻报道过见死不救也有一定的责任的,,不信的百度一下

按此理,就是说债主找担保借钱的人而借钱的人跑路了然后找担保人还钱这个我没话说,但你的意思是找了担保人的哥哥或弟弟还钱,那就。。。。。

俗话说 冤有头,债有主。谁害你的找害你的人,而你却找过路人的麻烦,你岂不是活生生的无赖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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