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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
一、生育医疗费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前检查,其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日起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3.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应在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职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4.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生育津贴
1.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应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职工申领生育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妊娠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3)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
(5)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6)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
(7)《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妊娠、生育或终止妊娠申请表》或《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患者转诊备案表》(异地生育人员提供)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3)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
(4)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
三、产假津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妊娠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3)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5)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
四、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申办产假津贴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时,除提供以上资料以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如您还有疑问,可咨询我局医保科:0668-3392756,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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