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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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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你好!根据政策规定,用人单位需履行为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若女方有单位依托参加职工医保,但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需由单位支付;若女方无单位依托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生育的医疗费用可按照职工医保报销,无产前检查和生育津贴。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1、《茂名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并出具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茂人社函[2015]220号文:“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因无单位依托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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