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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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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您好!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茂府[2015]53号 )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正常参保缴费的职工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前检查,其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日起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正常参保缴费的职工,应在生育的次月起1年内申请生育津贴”。
如还有疑问,可咨询我局医保科,电话:0668-3392756。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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