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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9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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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从2012年6月13日后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与茂名市城镇居民医保合并为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文件规定,参保人转诊至统筹地区外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医疗在我市三甲医院报销比例为55%);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办理了《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备案的,至统筹地区外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本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相同,未经转诊或未办长期异地就医备案至市外就医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按40%支付。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流程为:先办理备案手续,再在医院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就医直接结算。没有备案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可在出院结算后持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汇总清单原件、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广东省人民医院与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同属三甲医院,报销比例是相同的,没有区别。
如您还有疑问,可详细咨询茂南分局医保股:0668-2853015;高新区医保股:0668-2631166;滨海区医保股:0668-5358202;电白居民医保股:5282027;信宜居民医保股:8827156;高州居民医保股:6639909;化州居民医保股:7399062。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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