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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还房贷的问题,我一直都有一个疑问:为什么茂名的还房贷不是从交楼那一个月起还的呢?而是提前半年、一年的。其他的城市都是从交楼的那个月开始还的。如果有关部门允许开发商让买房者还贷,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有关部门已经对相关的楼盘监测合格了?那么问题就来了:
1、如果有关部门已经完成了监测,那么烂尾的楼盘有关部门需不需要兜底?需不需要追究当时监管人员的责任?
2、如果有关部门没有检测完成,那么是谁批准提早还款的呢?有关部门需不需要对房地产行业的这一乱象进行整治呢?
我就一小白,就是觉得没交房就还款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各位大神能给我解惑一下,这样做到底合不合理……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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