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怡景湾人 于 2018-10-31 12:33 编辑
关于实名联名举报电白“泉香中医院门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电白区卫计局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举报书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们是怡景湾海岸豪庭业主,10月3日我们小区业主发现在位于小区西门有一家“泉香中医院门诊”突然挂起了招牌,对此我们全体业主毫不知情,10月4日我们全体业主发起了联名抗诉(附件1),在与电白区信访局、区卫计局等多个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后,根据我们收集的资料显示,泉香中医院门诊在向电白卫计局提供申请成立该医疗机构时,电白区卫计局未经向业主公示,同时结合茂名市泉香中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茂名市泉香中医门诊选址报告》等虚假材料,通过批准了 “泉香中医院”在怡景湾小区的设置并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文号:电卫机构设置〔2018〕第023号),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文号:电卫机构设置〔2018〕第023号) 10月4日《关于怡景湾全体业主坚决反对在小区门口开设综合性医院或诊所的抗议书》
一、 有关茂名市泉香中医院选址不合理问题; 根据茂名市泉香中医院有限公司法人姚 虒2018年6月5日给电白区卫计委审批的文件《关于茂名市泉香中医门诊选址报告》(附件2)第二条中写到:200米以内无社区门诊卫生服务站;第三条中写到“相邻400米内无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关于茂名市泉香中医门诊选址报告》(附件2) 而事实情况是: 1、距离“泉香中医院”不到200米远,位于聚龙湾已有一家社区门诊; 2、距离50米相连就是怡景湾幼儿园(附件3),何来无托幼机构一说? 南边有美高幼儿园,北面有新城幼儿园,且都在400米范围以内; 怡景湾幼儿园距离其仅50米,何来无托幼机构一说 3、“泉香中医院”位于怡景湾1栋03号商铺,紧邻其左右就有一家2016年1月开业的“海上人家”餐饮店(位置是1栋01、02、2栋04、05号商铺)(附件:4),该中医门诊就在该餐饮店左边;对面就是斜阳海鲜城,南边就是海景湾大酒店(五星级)
海上人家餐饮店就在其左边,何来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4、由于该中医门诊并不属于怡景湾小区物业的提前规划,怡景湾开发商并没有预留独立的医疗排污通道,而是共用小区排污管道,业主们至今也没有收到和知悉该中医门诊的排污处理方案。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二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管理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二十条(附件:5),作为审批条件“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的情形应不给予批准,就是根据上述这份错漏百出的造假选址报告,2018年7月18日相关部门无视客观事实,未经实地核查,泉香中医院通过提供的虚假报告资料骗取登记,卫计部门给予该医疗机构颁发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文号:电卫机构设置〔2018〕第023号)(附件6)。 同时泉香中医院于网上报备环评完毕,我们提请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实地审查,给予我们业主们一个合理答复;综述以上客观事实,该地址并不适宜设立医院或门诊,我们提请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茂名市泉香中医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 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对拟受理的医疗机构申请进行为期 5个 工作日的 公示,但关于电白卫计局未遵循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细则》,以及未遵循医疗机构注册流程,违反医疗机构设置在审查阶段进行公示的规定,未曾向我们业主进行公示,也未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直接给予该医疗机构颁发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根据以上存在的客观事实,我们提请茂名市卫计部门、茂名市环境保护局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撤销泉香有限公司《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文号:电卫机构设置〔2018〕第023号),撤销环评合格准许;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该公司注册地址。另据我们查实,该医疗机构是由怡景湾开发商张福仔与他人合作投资,其以公司法人占股(附件:7),为何该医疗机构能无视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避开公示流程?医疗卫生事业是关系千家万户的重要民生领域,对于合法合规设立的社区便民门诊我们无任欢迎,但对于弄虚作假毫无职业操守的医疗机构,我们坚决反对!希望相关部门以此案例作为树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面旗帜,同时还我们小区业主一份安宁!
怡景湾全体业主感恩致谢!
怡景湾全体业主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1:《关于怡景湾全体业主坚决反对在小区门口开设综合性医院或诊所的抗议书》 附件2:《关于茂名市泉香中医门诊选址报告》 附件3:怡景湾幼儿园、美高幼儿园现场相片 附件4:海上人家餐饮店、斜阳海鲜城现场相片 附件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二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管理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附件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文号:电卫机构设置〔2018〕第023号) 附件7:武汉泉香大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股东结构(来源: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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