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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条文注释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临时停车泊位由政府部门在不妨碍行人为前提规划设置。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
关于“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驾驶员即使不下车,长时间停放,或在禁止停车的区域依然要处罚。
总结,人行道停车,要抄牌。
扩展:
1,道路安全法的执行部门是公安交警机关,公安交警推卸责任或将权利转移城管部门属于违法行为。
2,城管部门根据当地城市管理条例,可以对人行道停放的车辆进行处罚,但不能以道路交通安全法。
3,因人行道被占用,而被逼行走机动车道的行人发生交通事,可向“行走方向路段”占用人行道的车辆追讨赔偿及法律责任。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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