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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254|回复: 2

[网络问政] 关于人行道停车:道路交通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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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9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茂名交警 @茂名城管     欢迎指出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条文注释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临时停车泊位由政府部门在不妨碍行人为前提规划设置。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
      关于“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驾驶员即使不下车,长时间停放,或在禁止停车的区域依然要处罚。

总结,人行道停车,要抄牌。

扩展:
1,道路安全法的执行部门是公安交警机关,公安交警推卸责任或将权利转移城管部门属于违法行为。
2,城管部门根据当地城市管理条例,可以对人行道停放的车辆进行处罚,但不能以道路交通安全法。
3,因人行道被占用,而被逼行走机动车道的行人发生交通事,可向“行走方向路段占用人行道的车辆追讨赔偿及法律责任。



停车.png

(网络配图)

发表于 2019-4-9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人行道好多都停车 ,茂名交警已经好仁慈
发表于 2019-4-9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骑自行车的人被迫驶入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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