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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6年初
茂名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建设施工。该建筑公司将上述工程项目第二标段总承包给被告人陈某某建设施工。陈某某再以工程总承包人的名义将项目分包给程某,
由程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工人的工资由房地产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给建筑公司后,由建筑公司划拨给陈某某,陈某某再按施工工人完成的工程量划拨给程某,由程某向工人支付工资。
开工后,由于经常停工和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大幅涨价,造成建设施工成本大幅度增加,陈某某资金紧张,在收到建筑公司划拨的款项后,一直没有足额支付工人的工资。
2017年7月份
因陈某某未能及时供料,工程停工,程某及其组织的施工工人退场。陈某某在没有结算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又再聘请工人进场做工,直到2017年12月陈某某退场时,陈某某仍然没有足额支付工人的工资。
后工人迫于无奈到相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
2018年1月8日
经信访部门组织房地产公司代表、建筑公司代表陈某某、工人代表进行协商,三方共同签字确认,达成一致意见,由施工方和工人共同对工人工资进行核算确认,工人工资由陈某某在2018年2月5日付清。
2018年1月12日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建筑公司做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前整改完毕,足额支付所有工人的工资报酬。
逾期后,该建筑公司仍未付清工人工资。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查明该建筑公司共拖欠36个班组工人的工资总计为739余万元。
2018年2月至12月
经茂名市有关政府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尚未与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先行垫资支付了工人薪酬。
【诉讼过程】
2018年2月11日,茂南区公安局对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5月23日移送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36个班组工人的劳动报酬达739余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茂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确认。
鉴于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已由开发商先行垫付完毕,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较小,法院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茂名日报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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