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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被征收人所征收的房屋使用土地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半拆户,按照现行市场评估的房屋和土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三、对被征收人所征收的房屋使用土地面积超过或等于30平方米的,以及所征收的房屋使用土地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全拆户,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1、按照现行市场评估的房屋和土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2、按1∶1.2比例在潘州街道坡耀门前岭落实拆迁安置用地(该土地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并以竹栏街土地和门前岭安置用地的现行市场评估价格差额作为参考依据,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本条规定的被征收人经按上述比例安置用地后,尚不足60平方米的,可在门前岭适当上浮安置至60平方米土地,面积差额按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报告》中的现行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向政府支付差价。
四、对于半拆户在道路规划征收房屋红线范围外的房屋或土地,剩余的房屋或土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鼓励其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征收及收回;剩余房屋或土地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若愿意提供的,也由房屋征收部门一并征收及收回。补偿方式参照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按第二条及选择第三条第1种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除按其在竹栏街被收回的土地面积据实补偿外,再根据其所收回的土地面积的0.2倍,按评估机构对门前岭安置用地的现行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另作土地价值货币补偿。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下同)1500元/月,临时安置期为18个月,一次性补助27000元/户。
七、搬迁补助费按5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偿。
八、对被征收人需要迁移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空调机、热水器等设备一次性补偿迁移和安装补助费30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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