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茂名市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铜鼓岭社区草园脚居民小组(草园脚经济合作社)。 被控告人: 茂名市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铜鼓岭社区居委会。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权将属于控告人所有的灌溉蓄水塘(19亩)所有权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进行开发盈利,侵害了控告人土地所有权,损害了控告人村民集体利益,请求政府依法将涉案水塘确权给控告人所有,并将被控告人开发该水塘所得盈利收归控告人所有。
一、案情概况 茂名市茂南区铜鼓岭社区下辖13个居民小组(茂南城郊经济试验区铜鼓岭经济联合社:不挂牌办公机构),在八十年代初期落实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时,已经将土地、 水田、水塘的所有权落实到各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现争议的水塘在解放前面积只有3300多平方米,是控告人农田灌溉以及食用的主要水源,后来经控告人村民人工扩容19亩,灌溉的农田有两百多亩(水塘路基和水坭便桥属村民集资建设的)。被控告人管辖下的13个居民小组,都有自己的灌溉水塘,一直以来都有他们自己管理使用。2019年5月30日,被控告人居委书记杨水胜带着居委会的干部前来丈量争议水塘的面积,被本经济合作社多位村民发现,当时就质问居委会干部,水塘属于控告人所有的,未经控告人同意,你们为什么丈量我们的水塘?当时居委书记说他们有手续,但是却始终拿不出相关手续。再后来,控告人社长杨汉德以及村民代表到了茂南区国土局了解,才得知控告人将本居委13个居委小组的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登记在被控告人设置的经济联合社名下(证号:440902001008JA00005),这样,居委会凭着手中的权力,不用经过任何居民小组或者经济合作社同意,就可以随意支配经济联社的所有土地,土地、水塘等的开发、出租、转让、收益等权属,全部由被控告人说了算。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控告人的土地所有权属以及对土地相应的支配和收益权。
二、控告事由 (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公有制的形式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另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占有、处分权四项权能,构成了土地所有权的内容。现涉案争议的水塘,从解放后至今,一直是控告人管理使用,是控告人几百亩水田的灌溉水源及饮用水源,在落实农村土地生产责任之时,也是确权给控告人所有,被控告人管辖的13个村民小组中,有5个小组有属于自己所有的水塘,被控告人并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偏偏将控告人的水塘进行权属登记,控告人村民当然不服。至于其他的责任田、自留地、承包地等还落实到村民户管理使用,国家每年都有农田耕地补贴给各农户(补贴时间2007年8月始至2014年8月止,中国邮政银行储蓄记录附后证实),这就说明整个茂南区的土地改革是彻底的,所有土地权属确权清楚。但被控告人从未将权属证发放给村民,公然违背国家政策。现又在控告人村民不知晓的情况下,将涉案水塘的所有权属划归为自己经济联合社所有,擅自骗取了国土部门的登记,这是无效的、侵权的行为。 被控告人所设立的经济联合社,表面上是辖区13个经济合作社的互助联合组织,实际上是居委会利用此组织机构来谋取各村民小组土地资源的工具(不挂牌办公机构,附居委会办公楼门口挂牌处)。
(二)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行使土地处分权的土地的只有土地所有权人,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改变土地用途)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土地权利进行交易),但需要经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集体土地所有权真正主体是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是他们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人。所以,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置决定,要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居委会或村委会都无权自由处置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控告人未经土地权属所有人的同意,擅自将控告人所有的土地出租、开发,严重侵害了土地权益,损害了集体财产。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处理原则,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被控告人对争议水塘的登记行为是无效行为,所骗取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是无效的。被控告人没有征得控告人的同意,于2012年1月15日私自将控告人所有的土地(水塘)登记在自己设立的经济联合社的名下,属于个别领导和经济联合社互相勾结,互相利用,使用欺骗手段,在土地管理部门没有深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骗取登记颁发土地权属证,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的发证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所发放的《土地所有权证》依法应予注销。
三、 请求处理意见 1、请求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被控告人停止侵害。 2、责令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所发放给被控告人的《土地所有权证》。 3、将争议的水塘所有权属登记确权给控告人所有。 4、依法追究本案侵权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此致 广东省纪委 控告人:茂名市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铜鼓岭社区草园脚村民小组(草园脚经济合作社) 杨汉德:1342359****杨志良:1591711**** 杨国明:1342817**** 杨木生:1376018**** 杨志玉:1800090**** 杨土新:1752059**** 2019年6月17日 附后: 1、代表人推选书 2、涉案水塘现场照片 3、被控告人骗取发放的《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4、控告人村民农田耕地补助款发放银行存折复印件 5、居委会门口所挂牌照(不挂经济联社牌) 6、经济社村民联名实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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