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提出“茂名地区的医保有没有二次报销这个政策”的问题我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注。现针对您提出的问题,为您解答如下: 目前,我市已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为延伸、城乡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即为大家常说的“二次报销”。 一、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我市于2013年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需额外缴纳保费,直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参保居民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累计自付9500元以上部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支付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大病保险待遇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1900元,报销比例90%;建档立卡和低保对象起付标准2850元,报销比例85%,均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有效减轻了困难群体的医疗负担。 二、关于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于2014年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自费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部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支付比例为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三、关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我市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二次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的门诊、住院和二次医疗救助比例均为100%,均不设起付线,住院年度最高救助不限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的门诊、住院和二次医疗救助比例均为80%;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比例为70%。 四、全面实现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服务 目前,我市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我市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等费用,只需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后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即可出院;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只需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结算后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即可出院,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也欢迎您继续关注医保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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