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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申请人:廖水燕,女,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4029,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柏屋十八岭村,联系方式:17820451605
信访申请人:李湘茹,女,汉族,2016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柏屋十八岭村
法定代理人:廖水燕(李湘茹母亲),女,汉族,34岁,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4029,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柏屋十八岭村
申请事项
请求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人民政府、茂南区羊角镇石曹村民委员会、茂南区羊角镇石曹村民委员会长湖窿村第三小组协助履行法院的生效的判决及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将三套回迁房分配给申请人廖水燕及其女儿。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廖水燕与李日火为夫妻关系,李湘茹是申请人廖水燕与李日火的婚生女儿,申请人与李日火等同为茂南区羊角镇石曹村民委员会长湖窿村第三小组的村民,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2013年5月1日,茂名市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电白区羊角镇石曹村民委员会长湖窿村第三小组签订了《城中村三旧改造合作协议书》,申请人一家三口依照《城中村三旧改造合作协议书》分得3套195㎡的回迁房。在申请人完全不知情情况下,李日火将2套回迁房转让给堂哥李亚秋、将1套回迁房转让给高州籍贯李庆(实际购买人李伟章),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1月10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粤09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李庆与李日火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2018年12月27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本院(2018)粤09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12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90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确认被告李亚秋与被告李日火于2015年10月15日、2016年6月17日所签订的《回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9年9月6日,电白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本院(2019)粤09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8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31日,历时7年的羊角镇长湖窿村“三旧改造”已经基本完成,其他村民进行抽签喜领回迁房。但电白区羊角镇石曹村民委员会长湖窿村第三小组告知申请人暂不能分配回迁房,要求申请人与李亚秋、李庆(实际购买人李伟章)谈妥才能分配房屋,无视生效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廖水燕及其女儿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到处求助无门,恳请政府部门依法为申请人做主,让申请人及女儿有家可归。
综上,鉴于2019年12月31日未允许申请人参与分配回迁房,由此作出的分配无效。与此同时,恳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茂南区羊角镇人民政府、茂南区羊角镇石曹村民委员会、茂南区羊角镇石曹村民委员会长湖窿村第三小组协助履行法院的生效的判决及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申请人主持公道,重新分配回迁房,让申请人与其他村民一并参与三套回迁房的抽签分配。
申请人:廖水燕
2020年1月19日
附件:
1、《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粤0904民初1932号];
2、《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案号为(2018)粤0904民初1932号];
3、《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9)粤0409民初526号];
4、《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案号为(2019)粤0409民初526号];
5、分房抽签照片;
6、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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