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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2007年6月1起日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重点在于情节上的认定)
还有现行《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会给予辞退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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