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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9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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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房屋(土地)仅限于在本村集体内买卖或者转让,对于外村及城市居民与本(村)集体成员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合同,不管是否实际执行,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从一开始合同就是无效,万一征收拆迁也无权享受任何补偿。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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