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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住禅城区**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已离异两次的被告人张某甲回到信宜市平塘镇老家时让妹妹张某乙帮忙在老家物色男人再嫁,后张某乙在乘坐搭客司机张某丙的摩托车时,让其帮忙介绍相亲对象。于是张某丙找到信宜市合水镇职业做媒人的杨某甲帮忙物色,后杨某甲又通过一个叫“阿凤”的女子知道想找妇女结婚的被害人杨某乙。在张某丙、杨某甲的牵线下,2019年2月19日,张某甲与杨某乙在合水镇合水车站相互见面,杨某乙觉得张某甲合乎自己心意,就将其带回到自己家中作深入认识。期间,张某甲与杨某乙相互添加了微信。之后,双方一直通过微信联络感情,杨某乙在微信上发展到对张某甲以老婆相称。2019年4月7日,张某甲根据约定从佛山市回到信宜市合水镇杨某乙家中并于当晚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张某甲对杨某乙称自己因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发生交通事故需赔付对方大笔损失及为女儿借钱读大学等原因欠下很多债务,向杨某乙提出先给其5万元拿去偿还债务。张某甲还称准备从前夫处拿回自己被扣留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和杨某乙登记结婚。此时,杨某乙对张某甲会和自己结婚深信不已,便于次日早上在自己家中拿出现金5万元交给张某甲。张某甲收到钱某某,谎称自己要去平塘镇前夫家中拿户口本让杨某乙用摩托车搭其到平塘镇,到平塘镇后,其又以让杨某乙买猪肉去探其父亲为由支走杨某乙,然后张某甲继续以种种理由避开杨某乙并于当日乘车赶回佛山。回到佛山后,张某甲在微信语音中表示让杨某乙看好结婚日子自己很快就会回来,而杨某乙也在微信中表示已叫人看好日子让张某甲于月底回来。2019年4月12日,杨某乙在多次未能联系上张某甲的情况下发觉自己上当受骗。
张某甲到案后称自己手机不慎遗失因而与杨某乙失去联系,但案发后直至2019年7月18日被抓获前,张某甲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积极联系杨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杨某乙的经济损失现金人民币5万元,取得杨某乙的谅解,杨某乙请求不再追究张某甲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张某乙、杨某丙、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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