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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5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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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茂名大伽 于 2020-5-26 00:35 编辑
“一两户人违建是正常,一两百户人就不算违建。”这是典型的“法不责众”的博弈心理。违建不是以数量的多少而决定,而是以事实性质和法律标准定。“胳膊拧不过大腿",该拆的还是要拆,否则政府依法依规不发你违建户的房产证你又能如何?想以“销售时暗示诱导”为由向开发商索赔是比较难,因为开发商对此富有经验,早有预谋,你们也没确凿证据。但以“开发商物业对集体违建负有管理失责”为由,少交物业管理费,这个在法律上是有可操作性的,且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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