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财政,从更长远来看,卖地带来的收入虽然很高,但终究只是一次性收入,随着未来越来越多的城市进入存量房交易时代,土地财政的可持续性越来越差,以房地产税来替代土地财政收入,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果从筹集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房地产税力度不会太轻,否则就起不到筹集财政收入的效果。但是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如果房地产税征收过重,又会给民众带来较大的压力,不仅影响民生,最终也会冲击中国经济。从悲观的角度看,征收房地产税带来的收入,甚至可能无法弥补给中国消费带来的损失。
正是因为今年中国经济形势的剧烈变化,使得原本计划去年完成的房地产税立法,在今年突然放缓。除了外部环境的变化之外,房地产税自身存在的种种争议,可能也是房地产税此次无法推出的更深层次原因。
长期以来,围绕我国房地产税的最大争议是,在土地国有的背景下如何征收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是一种财产税,而我国居民对于住宅下的土地并没有所有权,只有70年的使用权,对并不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征收财产税,首先在法律上就存在一定的障碍。虽然房地产税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普遍存在,但是这些国家大都是土地私有制,居民对于住宅和土地均拥有所有权,所以征收房地产税没有太大争议。另外,在土地公有的背景下,我国居民在购房时已经一次性缴纳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为何还需要再缴纳房地产税,同样让很多人难以理解。
除了法理上的种种障碍,房地产税的征收办法也存在较大争议。首先是采用怎样的征收模式,是按照土地私有制下的西方国家办法,还是借鉴土地公有制的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模式?前者以住宅市值为基础,后者以住宅租金为标准,到底采用哪种模式,最后的实施效果也会大相径庭。
在具体征收办法上,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到底是谁,中低收入人群是否应该豁免,是按照房屋面积还是按照房屋套数来征收,具体的征收力度应该有多大,如何通过房地产税实现收入分配调节的目的等等,这些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过去几年社会各界一直在激烈争论,但是一直没有清晰的答案。
随着今年中国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房地产税从“稳步推进”变成“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办法的确宜缓不宜急。在暂缓的这段时间,正好可以好好理顺各种法理矛盾,以及各种技术性难题,等到将来中国经济重新迎来征收房地产税的时间窗口时,再以一个更加成熟的方案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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