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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百态] 鲍毓明,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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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回事
发表于 2020-9-17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讲其搞到全国被司法局查律师资料是否正确?
发表于 2020-9-17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人快言 发表于 2020-9-17 17:44
中国教兽入国外国籍,在中国害民,只能驱逐出境了事?不能法律裁判?

有什么办法证据不足,又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提取精液
都不是什么好东西
渣男绝对是恋童买处的,女方如何就好难判断,都过去几年了,没法找到确切的证据。
其实官司很简单,跟刘强东一样,双方价钱没谈拢!
通告说,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这只是说明,证据已经丢失了,不能证明是强暴,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定罪。这就是男方谙熟法律,钻了法律的漏洞。
如果女方未满14岁,无论是否自愿都按强奸论罪。但强暴时女方刚满14岁,渣男钻透了法律漏洞。
事情过去了几年,要找出强奸的有利证据根本是不可能的。
男方有无数个类似的养女,都在满14岁再下手,无数无辜的幼女落进了他的圈套,谙熟法律漏洞干尽丧尽天良的事。


发表于 2020-9-17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筑梦人 发表于 2020-9-17 17:08
这个是鬼佬中的垃圾

原来是中国人,后来取得外国籍而已。
这种洋鬼子大把
就怕流氓有文化,但是这女的也不是好东西

如果已经成年,当事人肯定知道的,刚案发时就会说了。都是钱在作怪
发表于 2020-9-18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按中国法律判刑,刑满后再驱逐出境。
发表于 2020-9-18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aonb 发表于 2020-9-17 20:46
通告说,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这只是说明,证据已经丢失了,不能证明是强暴,只能按 ...

二、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交往情况调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经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都不是什么好东西!
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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