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茂名市公安局发布了《茂名市公安局关于延长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牌使用过渡期限的通告》,在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原申领在用的超标二(三)轮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牌,使用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止。在延长期内为了有效减少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出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机动车管理。驾驶员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须遵守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2、为了保障驾驶人及车主的利益,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行购买车辆保险。
3、驾驶员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要做到有摩托车类驾驶证、戴头盔、靠右行。 4、不改装超标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不加装车篷、遮阳伞。不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 5、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要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警的指挥。 6、不得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同时,还应当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7、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 来源:茂名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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