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产生和普及犹如一柄“双刃剑”,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复杂多样,矛盾冲突激烈,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今年以来,茂名中院严格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和妥善处理纠纷的同时,不断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增强风险防范提示,促进法律知识普及,对道交领域的行为规则形成有效引导,让各方主体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规范自身行为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日常生活中,无偿搭顺风车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如果提供无偿搭乘,机动车一方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发生了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该谁赔偿?
许某与陈某住在同一个镇上,两人又是亲戚。今年4月13日上午,陈某在镇上赶集时与许某相遇,得知许某准备驾车回家,便要求搭个顺风车,许某当即答应。在免费搭乘陈某回家途中,许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陈某姬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姬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等乘客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多部位挫伤。陈某住院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8691.40元。各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便将陈某姬与许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姬赔偿其经济损失36833.98元,被告许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1607.42元。
电白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经审查案件材料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事故双方肇事司机均是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的认定,与事实相符。被告之一许某是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善意搭乘原告,其行为是一种无偿运送的行为,且双方又是亲属关系。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各方当事人,在尊重各方意愿的情况下,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在法官的积极调解、释法说理下,原告与被告陈某姬达成和解,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陈某姬当即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33000元;对于原告与被告许某之间的赔偿问题双方表示自愿私下协商解决,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至此,该案得到顺利化解。
本案中,被告许某无偿的“善意搭乘”体现了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行为值得提倡和弘扬,但许某明知无驾驶资格且车辆无保险,驾驶过程中又违反交通规则,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未成年人驾车不慎致他人损害,由谁买单?记者从高州法院获悉,近日,高州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车主被告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钟某12万元,被告余某、杨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某、杨某共同赔偿原告钟某8.7万多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钟某3.7万多元。
某天,无证驾驶人余某峰(未满18周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高州南塘镇行驶时,碰撞横过人行道的行人钟某芳,造成余某峰、钟某芳受伤。经交警认定,余某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该二轮摩托车车主为被告李某寿,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李某寿平时对该车疏于管理,明知其儿子李某豪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仍放任其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豪无证驾驶该车搭载余某峰一起玩耍,中途停车去小便,余某峰出于好奇心理遂驾驶该车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余某峰为未成年人,余某、杨某为其法定代理人。
高州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1、限被告李某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钟某芳人民币12万元;2、被告余某、杨某对上述第一项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限被告余某、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钟某芳人民币87111.37元;4、限被告李某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某芳人民币37333.44元;5、驳回原告钟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余某峰是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机动车直接侵害原告身体造成损害,监护人被告余某、杨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未成年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各自过错、原因力大小,法院遂判决由驾驶人余某峰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70%,被告李某寿(车主)承担30%为宜,并据此确定被告余某、杨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711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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