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华某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应陈某的要求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陈某使用,被告人华某在明知陈某是将其提供的支付宝用于接收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将支付宝提供给陈某使用,并在收到被害人转来的钱后,还按照陈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将被害人转来的100635元在一小时之内转去12个不同的二级账户,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
化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判处被告人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不法分子为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躲避法律打击,利用一些人不懂法律贪小便宜的心理,通过支付一定报酬获取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支付宝或信用卡、银行卡等账户使用权,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出租、出借、出售支付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涉案账户的开户人及贩卖账户的人,将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甚至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高度警惕,引以为戒。 来源: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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