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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9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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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不签协议也可以收回了,关键是有关部门不执行吧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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