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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论论理据。签约室有垃圾公示,那买了这房的都知道房子旁边有垃圾站,并且认同才签字购买的(抵赖不知情的,闹上法庭估计也得不到支持),再争论欺诈有什么依据?
垃圾站有通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距离符合相关规定,去裁定布局合不合理是有关部门的权利,人家也按规审批通过。所以是质疑这个流程有问题?如果审批有问题也不会在省台新闻正式回复吧。这个问题难道存在争议?
所以现在你们争是要地下一层+地上一层垃圾站吗?这个争取有待根据更多的资料分析。但是不能根据这个问题去推翻前两个结论,改变不了垃圾站存在,位置。那纠结形式有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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